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2017-06-28
上證發〔2017〕3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市場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修改后規則名稱調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詳見附件)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上述規則現予發布,修改內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本文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原本為準。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options/c/c_20170628_43347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