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2016-08-05
上證發〔2016〕3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有效發揮期權產品的市場功能,保障期權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6年8月8日起,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單日開倉限額調整為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總持倉限額的2倍,最大不超過1萬張。
二、期權經營機構將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不含2000張)的,應當在調整的前一交易日填報《股票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附件),向本所進行備案。備案材料應由期權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部門公章。
本通知發布前,期權經營機構已將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不含2000張)的,應當在2016年8月13日前向本所提交《股票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
三、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盡快將持倉限額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戶,及時調整客戶的持倉限額標準,并做好相應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實施。除本通知規定事項外,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具體事宜按照本所《關于上證50ETF持倉限額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44號)的規定執行。
本所于2015年9月7日發布的《關于加強上證50ETF持倉限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74號)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注:本文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原本為準。
http://www.sse.com.cn/assortment/options/rule/c/c_20160805_41517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