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上證發〔2015〕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于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以下簡稱“上證50ETF期權”)?,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標的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自2015年2月9日起,本所按照不同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及行權價格,掛牌相應的上證50ETF期權合約。
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證券簡稱為“50ETF”,證券代碼為“510050”,基金管理人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證50ETF期權的基本條款如下:
(一)合約類型。合約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類型。
(二)合約單位。每張期權合約對應10000份“50ETF”基金份額。
(三)到期月份。合約到期月份為當月、下月及隨后兩個季月,共4個月份。首批掛牌的期權合約到期月份為2015年3月、4月、6月和9月。
(四)行權價格。首批掛牌及按照新到期月份加掛的期權合約設定5個行權價格,包括依據行權價格間距選取的最接近“50ETF”前收盤價的基準行權價格(最接近“50ETF”前收盤價的行權價格存在兩個時,取價格較高者為基準行權價格),以及依據行權價格間距依次選取的2個高于和2個低于基準行權價格的行權價格。
“50ETF”收盤價格發生變化,導致行權價格高于(低于)基準行權價格的期權合約少于2個時,按照行權價格間距依序加掛新行權價格合約,使得行權價格高于(低于)基準行權價格的期權合約達到2個。
(五)行權價格間距。行權價格間距根據“50ETF”收盤價格分區間設置,“50ETF”收盤價與上證50ETF期權行權價格間距的對應關系為:3元或以下為0.05元,3元至5元(含)為0.1元,5元至10元(含)為0.25元,10元至20元(含)為0.5元,20元至50元(含)為1元,50元至100元(含)為2.5元,100元以上為5元。
(六)合約編碼。合約編碼用于識別和記錄期權合約,唯一且不重復使用。上證50ETF期權合約編碼由8位數字構成,從10000001起按順序對掛牌合約進行編排。
(七)合約交易代碼。合約交易代碼包含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行權價格等要素。上證50ETF期權合約的交易代碼共有17位,具體組成為:第1至第6位為合約標的證券代碼;第7位為C或P,分別表示認購期權或者認沽期權;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的后兩位數字;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第12位期初設為“M”,并根據合約調整次數按照“A”至“Z”依序變更,如變更為“A”表示期權合約發生首次調整,變更為“B”表示期權合約發生第二次調整,依此類推;第13至17位表示行權價格,單位為0.001元。
(八)合約簡稱。合約簡稱與合約交易代碼相對應,代表對期權合約要素的簡要說明。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簡稱不超過20個字符,具體組成依次為“50ETF”(合約標的簡稱)、“購”或“沽”、“到期月份”、“行權價格”、標志位(期初無標志位,期權合約首次調整時顯示為“A”,第二次調整時顯示為“B”,依此類推)。
(九)其他條款。上證50ETF期權的其他條款見附件1。
三、持倉限額管理。上證50ETF期權上市初期,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暫定如下:
(一)單個投資者(含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及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業務,下同)的權利倉持倉限額為20張,總持倉限額為50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100張。
(二)單個期權經營機構經紀業務的總持倉限額為500萬張。
(三)做市商持倉限額如下表所示:
做市資金規模(元) |
權利倉持倉限額(張) |
總持倉限額(張) |
單日買入開倉限額(張) |
≥10億 |
10萬 |
20萬 |
50萬 |
≥5億,且<10億 |
8萬 |
16萬 |
40萬 |
≥2億,且<5億 |
5萬 |
10萬 |
25萬 |
<2億 |
2萬 |
4萬 |
10萬 |
(四)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限額,由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確定。
本所可以根據上證50ETF期權市場情況,調整各項持倉限額標準,并向市場公布。
四、上證50ETF期權上市初期,單個投資者只能使用一個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進行股票期權交易。
五、期貨公司為客戶開立合約賬戶前,應當先為其開立證券賬戶,該證券賬戶只能進行與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權合約的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交易,不得買賣合約標的以外的其他證券。期貨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此進行前端控制。
六、上證50ETF期權切換上線涉及的技術準備要求見附件2。
七、請各期權經營機構及其他市場參與人認真做好上證50ETF期權上市交易的各項準備工作,嚴格遵守業務規則,有效控制風險,確保產品平穩推出和安全運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注:本通知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原本為準。
http://www.sse.com.cn/assortment/options/rule/c/c_20150911_3985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