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根據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上證50ETF)將于2016年11月29日分紅。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將于同日對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以下簡稱上證50ETF期權)所有未到期合約進行相應調整,并重新掛牌新的上證50ETF期權合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到期合約的調整安排
序號 |
原行權價格 |
調整后行權價格 |
原合約單位 |
調整后合約單位 |
1 |
1.95 |
1.908 |
10000 |
10220 |
2 |
2 |
1.957 |
10000 |
10220 |
3 |
2.05 |
2.006 |
10000 |
10220 |
4 |
2.1 |
2.055 |
10000 |
10220 |
5 |
2.15 |
2.104 |
10000 |
10220 |
6 |
2.2 |
2.153 |
10000 |
10220 |
7 |
2.25 |
2.202 |
10000 |
10220 |
8 |
2.3 |
2.25 |
10000 |
10220 |
9 |
2.35 |
2.299 |
10000 |
10220 |
10 |
2.4 |
2.348 |
10000 |
10220 |
11 |
2.45 |
2.397 |
10000 |
10220 |
12 |
2.5 |
2.446 |
10000 |
10220 |
13 |
2.55 |
2.495 |
10000 |
10220 |
(一)交易代碼的第12位由“M”調整為“A”,第13至17位的行權價格不變,仍為調整前的原行權價格。
(二)合約簡稱中的行權價格調整為新行權價格,同時將標志位調整為“A”(原來無標志位)。
(三)行權價格、合約單位按照《交易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公式進行如下調整:
(四)合約前結算價按照《交易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公式進行調整。
二、重新掛牌新的上證50ETF期權合約
按照《交易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所于2016年11月29日對除息后的上證50ETF重新掛牌2016年12月、2017年1月、3月和6月等4個到期月份,1個平值、2個實值、2個虛值等5個行權價格,認購和認沽等兩種類型,共40個上證50ETF期權合約。
三、特別提醒事項
(一)未到期的上證50ETF期權合約發生調整的,交易與結算按照調整后的合約條款進行。
(二)11月29日進行備兌開倉的投資者,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合約單位提交足額備兌備用證券。
(三)已有備兌開倉的投資者,11月29日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合約單位及時補足備兌備用證券或對不足部分自行平倉。11月29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將根據調整后的合約單位和投資者備兌開倉的持倉情況,對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相應數量的合約標的進行備兌交割鎖定。
(四)11月29日日終,經中國結算備兌交割鎖定后仍出現備兌證券數量不足的,投資者應當根據與期權經營機構的約定,在次一交易日規定時間內提交備兌鎖定指令補足備兌備用證券或對不足部分自行平倉,逾期未補足或未完成自行平倉的,將被強行平倉。
(五)上證50ETF期權合約發生調整后,本所不再對其加掛新到期月份與行權價格的合約。另外,如出現調整后合約的持倉數量日終為零的情形,本所將于下一交易日對該合約予以摘牌。
本所提醒各期權經營機構和廣大投資者密切關注上證50ETF期權合約調整事宜,并做好各項調整準備。
特此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本公告內容,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的為準。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c/c_20161128_42075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