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1.標的證券分紅,為什么要對未到期的期權合約進行調整?為什么要加掛新的期權合約?
期權合約標的發生分紅等權益變動時,為了保證期權合約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合約標的權益變動的影響,需要對未到期合約進行調整。期權合約調整后,合約面值(合約單位×行權價格)不變,合約市值(合約單位×合約前結算價)基本不變。
原合約調整后,合約單位、行權價格發生改變,成為非標準合約。同時,新加掛相應的標準合約以方便投資者交易。
2.標的證券分紅后,期權合約調整具體涉及哪些方面?如何進行調整?
答:標的證券分紅后,對所有未到期合約的調整具體涉及行權價格、合約單位、合約代碼和合約簡稱。
(1)調整系數=除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 [ 除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現金紅利]
新合約單位=原合約單位(即10000份)×調整系數
調整后的合約單位,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整數。
(2)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調整系數
調整后的行權價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3位小數。
(3)合約代碼的第19位調整為“A”,表示期權合約發生首次調整,其他位保持不變。
(4)合約簡稱中的行權價格調整為新行權價格,同時將最后的標志位設為“A”。
例:假設嘉實滬深300ETF(159919)除息前一日收盤價為4.845元,每份ETF分紅0.152元,300ETF購9月4900合約的調整如下:
合約編碼 |
合約代碼 |
合約簡稱 |
行權價格 |
合約單位 |
合約調整前 |
||||
90000291 |
159919C2009M004900 |
300ETF購9月4900 |
4.900 |
10000 |
合約調整后 |
||||
90000291 |
159919C2009M004900A |
300ETF購9月4746A |
4.746 |
10324 |
3.除息日,非標準合約的漲跌停價格、開倉保證金如何計算?
答:除息日,非標準合約漲跌停價格、開倉保證金、維持保證金計算公式不變,以調整后的合約單位及調整后前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依據。其中,調整后的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前結算價格/調整系數。
3.合約調整對于行權有什么影響?
非標準合約單位調整后,行權所需的標的ETF數量增多。認沽期權買方及被指派行權的認購期權賣方在行權時,應準備更多的標的ETF,否則將面臨行權失敗或交收違約風險。
5.深市期權合約調整規則與滬市是否一致?
大體一致,兩所期權合約調整規則主要在備兌證券不足問題的處理上略有差異。
滬市備兌不足合約在規定時間內未補足或未完成自行平倉的,將被強行平倉。
深市備兌不足合約在除權除息日收盤后,對于仍存在備兌證券缺口的合約,對備兌證券不足部分對應的備兌合約轉為普通倉,并收取相應維持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