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就股票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當然,買方(權利方)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如果買方決定行使權利,賣方就有義務配合。
行權交收FAQ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編制
1.上交所期權行權日和交收日是哪天?
答:本所的期權合約行權日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此次5月到期期權合約的行權日為5月27日,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即5月28日。
2.期權到期行權的基本流程如何?
答:第一步,期權買方判斷是否行權。買方選擇行權則在行權日下午15點30分前提交行權申報。
第二步,做好行權準備。對于認購期權,買方須在行權日準備好足額資金;對于認沽期權,買方在行權日準備好相應數量的標的證券。期權經營機構將對客戶的行權申請進行錢、券的前端控制。中國結算在行權日晚進行上述有效性檢驗。
第三步,行權指派。根據檢查結果,中國結算按照“按比例分配”及“按尾數大小分配”的原則進行行權指派,并將行權指派結果發送給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于5月27日晚告知期權義務方被指派結果。
第四步,行權交收。行權日下一交易日(交收日),中國結算會完成錢券的交收。對于認購期權,買方根據行權價將對應的資金交給賣方,賣方將對應的標的證券交給買方;對于認沽期權,買方將標的證券交給賣方,賣方根據行權價將對應的資金交給買方。
3.行權日當日買入的期權能否申報行權?當日買入的標的證券能否用于行權?
答:行權日當日買入的期權可申報行權,當日買入的標的證券可用于行權,但當日融資買入的標的證券不能用于行權。
4.期權義務方何時可以知道被指派結果?如果被指派行權,需要做何準備?
答:如前所述,5月27日收盤后,中國結算公司對行權申報數據進行有效性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中國結算按照“按比例分配”及“按尾數大小分配”的原則進行行權指派,并將行權指派結果發送給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于5月27日晚告知期權義務方被指派結果。
認購期權義務方需要在5月28日收盤前準備足額的標的證券。5月28日當日買入的50ETF現貨也可用于行權。5月28日收盤后,中國結算將被指派數量的標的證券過戶給權利方,同時按合約行權價將相應資金劃付給義務方期權經營機構,完成行權流程。
認沽期權義務方需要在5月28日收盤前準備足額的資金。例如50ETF沽5月3500的行權價為3.500元,每張期權合約單位為10000,每張認沽期權義務方須準備1×3.500×10000=35000元用于被行權。5月28日收盤后,中國結算公司會將資金劃付給認沽期權權利方期權經營機構,而認沽期權義務方將獲得相應數量的標的證券,從而完成行權流程。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結算對行權結算提供凈額擔保交收,軋差計算期權經營機構最終應收付行權資金的凈額和應收付合約標的的數量;期權經營機構如未能準備足額的合約標的或資金,中國結算將根據相關結算規則進行現金結算和違約處理。
5.期權權利方忘記行權該怎么辦?
答:若權利方在行權日當天忘記提交行權指令,則期權合約第二天過期作廢,價值為零。為避免投資者忘記行權可能造成的損失,期權經營機構可向投資者提供協議行權的服務。
6.完成行權交收后,能立即賣掉手中的標的證券嗎?
答:投資者在交收日5月28日(行權日的下一交易日,即E+1日)完成行權交收后,不能馬上賣掉手中的標的證券,要到5月29日才能賣掉手中的標的證券。
由于周末是各類信息發布的集中期,為避免投資者承擔不必要的風險,本所將行權日定為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投資者最快可以在第四個星期五賣出行權得來的標的證券,避免跨周末的市場風險。
7.實值認購期權行權一定能賺錢嗎?
答:實值認購期權行權不一定能夠賺錢。投資者在行權日(E日)申報行權指令,行權交收日(E+1日)得到標的證券,標的證券在E+2日才能賣出,標的證券價格存在價格波動風險,因此,投資者需要提前判斷標的證券價格變動情況。若投資者預測E+2日標的證券價格能高于行權價與手續費之和,才應該選擇行權。反之,投資者可選擇提前平倉或不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