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應滿足的基本條件(若有變更,以證券交易所最新規定為準)
機構投資者;
熟悉證券出借交易相關規則,了解證券出借交易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最近三年內沒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出借申報流程:
1、申報時間
(1)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2)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借申報當日有效,未成交的申報,15:00 前可以撤銷。
(3)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借申報當日有效,未成交的申報,在出借申報時間內可以撤銷。
2、申報指令類型
(1)非約定申報:無特定成交對手方。
(2)約定申報:指定成交對手方。
3、標的證券
證券出借交易標的證券的范圍與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賣出標的證券范圍一致,名單以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結果為準。
4、申報規則
(1)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的整數倍;
(2)出借人最低單筆申報數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 1000 萬股(份);
(3)當日申報出借的證券,不得再申報賣出或另作他用;
(4)出借人擬出借的證券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5、特殊限制
(1)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2)在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上述(1)規定以外的其他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出借數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①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20%;
②前五個交易日內合計出借獲配股票數量占其獲配股票總數量的比例不得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