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罰息規則條款調整的通知
時間:2014-05-12 14:30:14
關于融資融券業務罰息規則條款調整的通知
為促進我司融資融券業務良好發展,現調整我司每月扣收融資利息不成功而導致逾期罰息的規則條款,具體情況如下:
《西藏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中第四十三條,原規定:“融資利息按照甲方實際使用資金的自然日天數每日計算,按當日融資利率每日計算,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扣收。當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新增融資交易的,扣收日為下個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扣收當月產生的預計利息,若甲方賬戶現金留存不足,導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資利息,將轉成逾期負債,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率計收罰息。”
現修改為:“融資利息按照甲方實際使用資金的自然日天數每日計算,按當日融資利率每日計算,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扣收。當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扣收當月產生的預計利息,若甲方賬戶現金留存不足,導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資利息,將轉成逾期負債,但此部分逾期負債所產生的罰息暫不計收。”
特此通知,調整日為2014年5月12日,自調整日起生效。從本月起將暫不計收因定期扣收不成功而導致的逾期負債罰息,盡請關注。
西藏同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融券總部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