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財富證券信用業務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管理制度是針對存在嚴重或多次違約、嚴重虛報瞞報信息以及違反相關法律等行為的客戶采取調整客戶等級、利率、限制客戶交易、開戶等措施的制度。
第二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適用范圍包括:融資融券業務、約定式購回交易業務、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等信用類業務。
第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
(一)因違約對公司產生損失的,
(二)各類信用業務發生一年內連續兩次違約情況的,
(三)客戶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信息,重大隱瞞或遺漏,
(四)客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五)其他公司認為需要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情況。
第四條 信用業務管理部門應設《信用業務黑名單》管理崗位,全面負責管理《信用業務黑名單》及其相關事項。
第五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內容包括: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客戶代碼、黑名單起止日期、黑名單原因、是否列入行業黑名單、黑名單信息變更記錄等。
第六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生成程序
(一)信息告知:
征信管理、違約處置等人員如遇第三條所列情況,應將相關信息告知黑名單管理人員。
(二)討論審定:
對擬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應由征信管理、違約處置、風險控制、黑名單管理等有關人員是情況討論審定是否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
(三)采取措施:
被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由黑名單管理人員發起,對客戶賬戶采取的調整等級利率、限制客戶交易和開戶等措施。
第七條 首次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有效期為五年,五年期滿則不再視為黑名單客戶。
第八條 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再次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況的,此類客戶黑名單有效期變更為長期。黑名單管理人員可視客戶情節,在必要的情況下將此類客戶信息上傳至行業類黑名單。
第九條 黑名單刪除
(一)首次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五年期滿后可自動刪除,
(二)因違約對公司產生較大損失的客戶,若能補回公司損失可申請刪除黑名單,
(三)其他公司認可的情況。
第十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應每隔3個月定期向公司合規管理部門報備,每當《信用業務黑名單》發生更新后應向公司合規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一條 本業務管理辦法由信用交易業務部制定、解釋及修訂,經信用交易業務決策委員會審核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