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⑴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或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⑵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⑶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后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⑷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者中期報告,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在兩個月后仍未披露年報或者中期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年報或者中期報告,但未在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⑸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
⑹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的;
⑺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仍達不到上市條件;
⑻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做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⑼公司解散或者破產;
⑽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