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股東擁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3.其他權利

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三,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