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第三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規則》在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四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短期融資券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五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
 第六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按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
 第七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由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金融機構承銷。
 第八條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披露企業主體信用評級和當期融資券的債項評級。
 第九條 企業的主體信用級別低于發行注冊時信用級別的,短期融資券發行注冊自動失效,交易商協會將有關情況進行公告。
 第十條 短期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之間流通轉讓。
 第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