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
   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時防范、化解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風險,妥善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維護市場穩定,依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所證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以下簡稱“交易不能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
  第四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場所在地或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場交易地發生火災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等情形。
  第六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技術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中的網絡、硬件設備、應用軟件等無法正常運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在運行、主備系統切換、軟硬件系統及相關程序升級、上線時出現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統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為破壞等情形。
  第七條 交易不能進行是指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第八條 無法正常開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在開市前無法正常啟動;
  (二)證券交易停牌、復牌、除權除息等重要操作在開市前未及時、準確處理完畢;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終清算交收處理未按時完成或雖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數據出現重大差錯而導致無法正確交易;
  (四)10%以上的會員營業部因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統等情形。
  第九條 無法連續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出現10分鐘以上中斷;
  (二)本所行情發布系統出現10分鐘以上中斷;
  (三)10%以上會員營業部無法正常發送交易申報、接收實時行情或成交回報;
  (四)10%以上的證券中斷交易等情形。
  第十條 交易結果異常是指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行情發布出現錯誤、深證成指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指數計算出現重大偏差等可能嚴重影響整個市場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條 交易無法正常結束是指集合競價異常、可能導致無法正常完成,收市處理無法正常結束等可能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交易異常情況出現后,本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本所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向市場公告。
  第十四條 證券交易相關部門或機構在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業務實施、流程銜接、操作運行等環節出現重大誤差或失誤等情形,導致或可能導致交易不能進行,需要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國內外已經或可能出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及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或者出現其他全國性事件的,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臨時停市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本所市場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場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統所在地;
  (二)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臺風、地震、海嘯、暴雪、日凌、洪澇災害;
  (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