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促進創業板市場規范發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及《會員管理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本所制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現予發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請各會員單位認真做好實施工作。
  附件: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與修改情況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與修改情況說明

  我所于2009年6月8日至23日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我們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將配套發布相關業務指引。現就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反饋意見總體情況
  在征求意見期間,我所共收到針對《實施辦法》的反饋郵件34封。同時,我所于6月9日召開了由專業人士、證券公司代表及普通投資者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各界人士對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陸續通過郵件等形式向其他一些證券公司征求了意見。截至23日,共計收到的各界反饋的意見72條,剔除無針對性的意見3條,重復的意見38條,最后歸納為31條意見,其中全部采納及部分采納意見25條(占比81%)。
  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實施辦法》給予了較高評價,認為此次適當性管理規定吸收了國外發達資本市場中值得借鑒的經驗,針對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相對較大的特性,加強了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風險揭示和教育,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進一步推進證券公司的客戶服務工作的重要舉措。同時,市場各方也對《實施辦法》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我所對收集到的所有反饋意見進行了整理、匯總和分類,共歸納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建議增加資金實力、延長交易經驗等;希望明確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創業板市場;同時建議明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含義,首筆股票交易含義,繼承、離異分割、可轉債、B股等判定標準,兩年及以上交易經驗含義及計算等,以及建議為證券公司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快捷查詢服務,提高證券公司審核效率等;
  二是風險揭示書簽署及辦理開通交易的具體要求方面,建議為證券公司制定相對統一、量化的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價的標準,便于客戶理解和接受;增加證券公司在督促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方面的要求,防范簡單和粗糙應付;增加特殊情形下,投資者可委托代理人簽署風險書或證券公司提供上門簽署服務的許可;以及明確跨證券公司轉托管中涉及創業板開通交易的問題的處理等。
  三是在投資者申請開通交易處理方面,建議在市場正式啟動前留出合理時間區間或簡化部分操作要求,風險揭示書及開通交易工作如果集中在短時間內進行,可能給客戶數量多的營業部帶來很大壓力等。
  二、對《實施辦法》的主要修改
  根據意見反饋,我們對《實施辦法》內容進行了調整。修改后的《實施辦法》修改了3條,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1.明確"交易所"含義
  將第五條明確交易經驗和交易所的表述,改為"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交易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2.增強對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監督
  對第六條的內容作了補充,改為"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一式兩份,由會員經辦人員見證客戶簽署并核對相關內容后再予簽字確認。
  3.文字描述與規則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略作文字調整,"…本所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采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整改或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及通報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此外,我們還對個別條款進行了文字調整。
  三、擬納入業務指引中的內容
  對于反饋意見中涉及適當性管理實施的具體操作細節問題,我們擬在相關業務指引中作出規定,具體指導證券公司完善工作程序和執行標準,主要涉及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細化證券公司受理客戶開通申請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二是詳細規定各種情形下,交易經驗的計算口徑,如有效證券品種及范圍,以及新股認購、可轉債轉股、權證行權、非交易過戶等,同時明確證券公司及投資者對交易經驗的查詢方式;三是規定風險揭示書簽署及開通交易的詳細流程,說明特殊情形下的處理辦法;四是明確對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做好創業板規則宣傳、認真處理客戶咨詢及投訴等工作要求等。
  四、少數未予采納的意見說明
  市場反饋中有些意見未在本次修改中納入考慮,包括建議提高適當性管理要求,如要求開通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應當具有5年以上交易經驗、已持有A股、資金達一定規模等;允許在網上簽署風險揭示書并降低開通時間要求;以及增加對機構投資者申請開通的要求等。
  我們認為,《實施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對上述問題已作充分調研和論證,辦法中所設定的指標具有一定合理性暫不宜作調整;要求所有投資者現場簽署可避免簽署工作走過場,不能發揮風險提示作用,但為了配合證券公司做好相關簽署工作,我們會在時間安排、交易經驗查詢手段充分考慮實際情況;而機構投資者相比個人投資者,在資金實力和投資分析能力上較強,具有相當的風險承受能力,而適當性管理的核心是向一些入市時間短,對風險認知能力相對較弱的投資者加強入市風險提示,因此,《實施辦法》對機構投資者未提出適當性管理要求。
  另外,有證券公司建議應制訂相對統一的投資者信息收集表格及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標準。考慮到《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已對證券公司了解客戶、提供適當性服務進行了明確要求,此次暫不針對創業板單獨制定標準,但已將意見轉相關部門統一研究。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