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板市場規范發展,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特性的基礎上開通和參與市場交易。
第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五條 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交易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條 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一式兩份,由會員經辦人員見證客戶簽署后,再予簽字確認。
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后,會員可為客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七條 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如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在按照第六條第一款的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時,應當就自愿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風險揭示書必須由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后,會員可為客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八條 客戶不配合會員適當性管理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會員可以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九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管客戶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并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會員應當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和途徑,針對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向其講解創業板市場的性質、相關法規及規則,持續提示參與交易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持續加強對客戶的服務,針對市場變化,及時提醒客戶關注風險,引導客戶理性、規范地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規則對客戶在創業板市場的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存在異常交易行為和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告知、提醒客戶,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三條 本所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實施口頭警告、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的,會員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告知本所的相關監管要求和措施,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會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本所要求關注的重點監控賬戶和重點監控股票的交易進行監控,防范違法違規行為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并按照本所要求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本所報告。
第十六條 本所對會員遵守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或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本所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采取書面警告、責令改正、約見談話或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及通報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