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
管理辦法
(2013年1月1日實施 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訂
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防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zhí)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jù)《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上市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以下簡稱《交易規(guī)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guī)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guī)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guī)定。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其相關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具體事項由本所另行規(guī)定,并報證監(jiān)會批準。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xiàn)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xiàn)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本所于該期限屆滿后5個交易日內對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第五條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當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10%,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xù)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yè)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jù)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14:57。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于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shù)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shù)量,按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并計算;投資者委托買入數(shù)量與當日已買入數(shù)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shù)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會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shù)量進行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客戶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一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證券營業(yè)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十二條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shù)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十三條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資產在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jù)本辦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資者應當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適當性要求以及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托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
會員應當于每月15日之前將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情況進行匯總并報送至本所。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通過其營業(yè)場所、公司網(wǎng)站、交易系統(tǒng)等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于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關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jù)《會員管理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則,對其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辦法,本所將依據(jù)《交易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則,對其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或者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