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
管理實施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積極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將證券知識宣傳教育、證券市場風險揭示工作融入開戶、交易、業務拓展等環節,持續對客戶開展創新產品及業務的風險揭示工作,提高客戶判斷自身投資風險的能力,引導客戶理性、規范地參與證券交易。
第三條 會員應當遵循“了解自己客戶”原則,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引導客戶樹立法制觀念和理性投資意識,規范、約束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有效配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會員應當依法加強客戶經紀業務管理,嚴格按照證券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因客戶交易而發生的相關法律責任。
會員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妥善處理客戶因交易等業務所產生的信訪、投訴,及時化解相關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提高客戶服務與管理水平,提升執業質量,在市場自律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規則介紹及風險提示
第六條 會員應當全面、及時地向客戶詳細介紹本所發布的與證券交易等業務相關的各項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規則”)。
第七條 會員應當及時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本所規則,并將之刊登于公司網站。
會員對本所發布的緊急通知、風險提示、盤中臨時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規定張貼、刊登之外,還應當根據需要通過行情分析系統、網上交易系統、電話語音系統、現場廣播、手機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時予以發布、提示。
第八條 會員應當對其與客戶交易相關的管理、業務及技術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規則。
第九條 會員應當設置咨詢電話,并在公司網站上開設專欄,及時答復客戶有關證券交易的咨詢。
第十條 會員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應當當面向其解釋協議條款、揭示證券交易風險,并要求客戶簽署證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書面文件。
第十一條 客戶委托他人代為從事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會員應當要求客戶本人及受托人到會員營業部當面簽署書面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有效期限和授權范圍,但客戶已提供經公證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中與客戶約定,如果客戶違法違規使用賬戶,或存在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可以拒絕客戶委托,或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
第十三條 會員在提供權證、融資融券等高風險產品或業務的交易服務前,應當向相關客戶詳細講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風險,要求客戶書面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文件,并持續做好風險提示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在向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時,提供的相關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相關分析和結論應當客觀、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風險。
第三章 交易行為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規則。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指定專門部門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監督管理職責,并配合本所市場監察工作。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交易習慣、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對從事權證交易、融資融券等高風險業務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實行分類管理。
會員向客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應當與客戶的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根據本所要求,會員應當定期向本所報告客戶情況。
第十八條 會員不得為機構使用個人證券賬戶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會員發現客戶存在以他人名義設立證券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客戶立即糾正,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十九條 會員應當在柜臺交易系統中設置前端控制,對客戶的每一筆委托申報所涉及的資金、證券、價格等內容進行核查,確保客戶委托申報符合本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會員應當留存客戶電話委托號碼、網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證券交易和資金監控系統,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客戶具體情況,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關預警指標,關注下列情形,以及時發現、制止可能存在的異常交易行為。
(一)單一客戶對單只證券進行大額申報、大額成交、大額撤單、頻繁撤單的;
(二)客戶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的;
(三)客戶利用大額資金集中或持續買入單只證券的;
(四)客戶轉入證券賬戶且持有大量證券集中或持續賣出的;
(五)同一營業部客戶之間或者不同營業部固定客戶之間頻繁出現互為對手方交易的;
(六)客戶申報買入價格明顯高于或賣出價格明顯低于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且數量較大的;
(七)會員所屬營業部根據本所交易規則和有關通知被列入證券交易公開信息名單的,該營業部客戶集中且大量交易相關證券的;
(八)會員同一地區所屬營業部或者同一營業部的客戶集中買入單只證券且數量較大的;
(九)單一交易日內同一客戶頻繁進行回轉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十)單一交易日內同一客戶對單一證券在同一價位進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賣出股份的客戶與其交易對手方存在明顯關聯關系的;
(十二)本所認為需要關注的其他情形。
會員發現客戶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且無法及時制止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所。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當重點監控下列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
(一)被本所列為限制交易賬戶;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為重點監控賬戶;
(三)其他需要重點監控的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當于每個交易日登錄本所網站“會員公司專區”有關監管信息的欄目,查閱本所對其定向發送的限制交易賬戶及重點監控賬戶名單。
會員應當自得知上述賬戶名單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就該等賬戶相關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簽訂、客戶身份、授權委托手續、客戶風險揭示、資金賬戶開設等情況進行自查,并通過本所網站“會員公司專區”提交自查報告。
上述賬戶涉嫌進行第二十條所列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本所。
第二十三條 對限制交易賬戶、重點監控賬戶,會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該賬戶的開戶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實際操作人,要求規范交易行為,并進行相應的合法合規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監管協同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當協同本所對會員客戶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協同制度和流程,明確合規負責人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所負責受理會員咨詢,指導會員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督、規范、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因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收到本所口頭警告或書面警示函后,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告知本所的相關監管信息,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客戶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以及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等資料。
本所要求會員及其營業部協助了解相關賬戶實際控制人情況、資金來源、交易動機以及相關賬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賬戶等情況的,會員及其營業部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關資料或情況說明。
第二十八條 本所要求有關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的,會員及其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客戶告知本所的監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合規交易承諾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合法合規地參與證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關會員采取相應的措施;
(三)自行承擔因其違法違規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收到本所有關調查函、監管函等監管文件時,應當注意保密,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將監管文件的內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與該監管文件無關的第三方。
第三十條 本所就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相關事宜約見會員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會員應當積極配合。對本所在約見時提出的監管意見,會員應當按要求認真落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戶消除異常交易行為的負面影響。
第三十一條 本所對會員遵守和執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本所可按照《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并可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暫不受理和審核會員的交易權限申請、會員資格相關業務申請等業務。
對于在遵守和執行本實施細則過程中表現突出的會員,本所將對其合規負責人給予通報表揚,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增加會員分類評級分值的自律監管建議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證券交易:指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的交易。
(二)異常交易行為:指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三)限制交易賬戶: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內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賬戶。
(四)重點監控賬戶:指本所在證券交易市場監察中發現的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5月9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上證法字〔200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