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公司債券發行人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
  為做好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以下類同)2009年應披露信息的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
  二、公司債券發行人2009年應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報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報告、債券跟蹤評級報告等。
  三、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應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5.2條規定進行編制、報送和披露。
  四、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債券跟蹤評級報告,應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5.4條規定進行編制、報送和披露。
  五、債券上市期間,凡發生《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5.3條所列條款時,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向本所提交臨時報告。
  六、公司債券發行人可選擇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或本所網站(www.sse.com.cn)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七、公司債券上市推薦人應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5條的規定,確保債券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并承擔本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督促債券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公司債券發行人如未按照規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本所將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7.1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批評;
  (三)在指定報刊上公開譴責;
  (四)報證監會查處。
  九、上市推薦人如未按照規定履行義務,本所將根據《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7.2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下列處理:
  (一)責令改正;
  (二)內部批評;
  (三)在指定報刊上公開譴責;
  (四)取消上市推薦人資格;
  (五)報證監會查處。
  十、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應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9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履行自身職責。
  本所公司債券業務信息披露聯系人:孫治山。聯系電話:021-68809228,電子信箱:zssun@sse.com.cn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