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行為,防范投資管理風險,提高保險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現將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利率互換,又稱利率掉期,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根據約定的本金和利率計算利息并進行利息交換的金融合約。
二、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應當達到有關風險管理的能力標準,必須符合分類監管的指標規定;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投資資產的托管機制;具備相應的業務處理和風險管控系統;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符合市場的業務規定;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應經董事會批準,并將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董事會批準文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公司,應與委托人簽訂開展利率互換業務的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應當以避險保值為目的,不得用于投機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對手應當符合保險機構交易對手的監管規定。
五、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名義本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固定收益資產的10%,與同一交易對手進行利率互換的名義本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固定收益資產的3%。本條所稱固定收益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債券和其他債權類投資工具。
六、保險機構開展利率互換業務,應當實時監測利率互換交易情況,定期評估相關風險。每月15日前向保監會報告評估結果。違反本通知及有關規定參與利率互換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七、保險機構開展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能力標準和備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