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
  現將《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金融環境,鼓勵和引導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提供金融服務,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和產業化的支持力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策性金融是指國家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要求或通過金融機構對指定的項目、產業或地域提供的金融服務。
  第三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將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高新技術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創新型社會建設、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舉措,以及培養和拓展銀行客戶群的有效手段。
  第四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反映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各類政策性專項業務和項目,實行項目專項管理、單獨核算。
  第五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自主經營、獨立審貸、自擔風險,對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嚴格依照本實施細則開辦相關業務。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支持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章 支持領域和條件
  第七條 政策性銀行支持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包括:《規劃綱要》中的重大專項和國家主要科技計劃中的重大項目、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并推薦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
  第八條 政策性銀行支持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規劃綱要》制定的相關政策,符合國家行業規劃、產業政策、項目審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標準、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政策性銀行支持的范圍內,優先選擇列入國家科技計劃,且產品和技術具有創新性的項目;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項目的建設需得到國家有權部門的批準,確保貸款資金用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
  (四)具備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前景、較強的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五)項目申請人應當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的企(事)業法人,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六)項目申請人建立了產權清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了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風險管理制度;
  (七)項目申請人具有足夠的償債能力或風險覆蓋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保證或抵質押擔保;
  (八)政策性銀行認為應當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國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政策性金融服務的承辦人,政策性銀行作為投標人依法進行投標活動。商業銀行等機構對于通過國家組織的招投標獲得的政策性金融業務,應當嚴格按照招投標約定的條件承辦,分賬管理。
  第三章 風險防范與控制
  第十條 政策性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支持的經認定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風險補償和貼息政策。未經認定的項目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
  第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高度關注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高新技術貸款的技術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加強對這些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根據這些貸款授信的流程和特點制定專門的風險管理辦法及業務操作規程,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考核評價機制。
  第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按照國家重大科技項目貸款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貸后管理等環節分別制定各自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明確相應的權責和考核標準。
  第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統計信息系統,確保貸款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監控貸款整體情況。
  第十四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根據重大科技項目和高新技術貸款借款人擬采用或已采用技術的原創性、領先性、適用性、知識產權的可保護性和這些技術及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前景,正確評估貸款的現金流情況,并結合貸款的第三方保證、抵質押擔保和其他風險緩釋因素,正確評估此類貸款的債項等級。
  第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根據重大科技項目和高新技術貸款借款人的資產負債情況、技術創新能力、經營能力、產業政策導向、政策支持力度等正確評估借款人信用等級。
  第十六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根據重大科技項目和高新技術貸款借款人擬采用或已采用技術的成熟程度和所處的產業化、市場化階段,審慎考慮銀行適合承擔的風險。應當注意通過與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財政投融資或其他權益性投融資合作,或通過開展銀團貸款、政府轉貸款,或其他方式如保險、資產證券化、信用衍生品等分散和轉移貸款風險。
  第十七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基于風險可控和合規的原則,積極探索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形式的無形資產為抵質押的貸款試點工作。
  第十八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引入專家評審機制。根據需要委托技術、金融、財務、相關產業及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對項目的技術、產品、市場、財務狀況及政策法規等方面進行調查和評估。
  第十九條 項目借款人必須在政策性銀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政策性銀行的信貸管理規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資金。
  第二十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在項目借款人出現信用結構缺損、挪用貸款、資本金不到位、企業經營出現重組改制、法律訴訟、重大違約及惡性事件等重大風險情況時,停止發放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積極支持科技型小企業,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和違約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應當根據貸款的風險情況,準確進行貸款的五級分類,并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足額計提準備,增強抵御風險能力,彌補貸款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銀監會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