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第六條 中國×××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等進行調整。
對于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托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報告。中國×××根據信托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凈資本計算
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按照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按照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貸款應當按照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四)其他資產應當按照資產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對于或有事項,信托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托公司應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風險資本計算
第十二條 由于信托公司開展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按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信托公司還應當按照×××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
第四章 風險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 億元。
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
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于×××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 ×××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和日常監管情況,根據信托公司的內控水平、風險控制情況等,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計算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凈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并監督實施凈資本管理規劃。
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凈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凈資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應的資本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以合并報表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并保證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將公司凈資本管理情況向公司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 個工作日內,向×××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規模、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的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可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內容包括: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
(三)要求信托公司限制信托業務的增長速度;
(四)嚴格審批或限制信托公司開辦新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紅;
(二)限制業務活動;
(三)要求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信托公司穩健運行的,除采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措施,×××還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二)要求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三)要求停業整頓;
(四)依法對信托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于××年×月×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凈資本要求及各項風險控制標準。信托公司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規劃,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風險資本: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開展各項業務存在可能導致損失的潛在風險,應當按照一定標準計算并配置給某項業務用于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