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監局,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
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實施方案》,保監會牽頭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為此,保監會制定了《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保監局將《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方案》轉發給轄區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中介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以及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實施方案》,現制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實施方案如下。
一、專項治理試點的范圍
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的范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即國有獨資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保險機構,包括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
所有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均應當按照本方案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
二、專項治理試點的內容
凡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收支金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一)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
1、用保費收入、投資收益等主營業務收入設立“小金庫”;
2、用業務回扣收入、代辦手續費、財政性資金等其它收入設立“小金庫”;
3、用固定資產清理、抵債資產變現等營業外收入設立“小金庫”;
4、以拆借、集資、投資、咨詢、代客理財等形式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
1、以假發票、假合同、假票據等手段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2、虛列傭金手續費、業務及管理費、賠付支出、退保支出等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三)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1、轉移對外投資設立“小金庫”;
2、轉移固定資產、抵債資產設立“小金庫”;
3、轉移損余物資、追償款收入設立“小金庫”。
(四)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三、專項治理試點的組織領導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保監會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保監會成立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的“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保監局在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代理公司的“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參與“小金庫”治理的各項工作。
四、專項治理試點的步驟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結束。包括以下六個階段:
(一)前期調研(截至2010年6月底)
開展專項治理試點工作前,保監會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小金庫”來源渠道、表現形式、使用方向、易發部位等,研究收集相關資料,聽取各方面意見,明確“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的方向、重點和措施。對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收集整理,為政策研究和業務培訓做好準備工作。
(二)動員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保監會將在2010年7月底以前召開動員會議,全面部署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應認真組織動員部署,及時做好計劃制定、業務培訓、政策解答等工作,做好思想發動,保證動員部署到位;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各公司要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認真做好舉報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
(三)自查自糾(截至2010年8月底)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的自查自糾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自查自糾。自查工作要全面細致,確保質量。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主動糾正和處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自查自糾階段。公司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
為保證自查自糾效果,各保監局和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的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并將遇到的難點、疑點問題及時報送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要認真總結自查自糾情況,撰寫總結報告,并按照要求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件1),于2010年9月1日前報送我會。其中,各保險公司總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將上述材料報送到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保險代理公司報送到當地保監局。各保監局應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附件2),于2010年9月8日前報送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監會匯總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自查自糾情況,撰寫總結報告,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于2010年9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重點檢查(截至2010年10月底)
在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代表性、典型性原則,保監會選擇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進行重點檢查,保監局選擇部分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代理公司進行重點檢查,具體名單由保監會確定后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重點檢查除了對公司本級開展檢查外,還要抽查部分下屬單位,選擇的下屬單位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的覆蓋面,能夠滿足專項治理試點工作需要,原則上重點檢查機構的總資產或主營收入合計應不低于上一級機構總資產或主營收入的10%。在選擇檢查單位時,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有群眾舉報的;
2、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
3、內部控制尤其是財務內控較為薄弱的;
4、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較多的;
5、根據日常監管記錄,需要重點檢查的;
6、保監會認為其它有必要開展重點檢查的。
為確保重點檢查的綜合效果,重點檢查要與行業監管、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形成監督合力。
重點檢查結束后,保監局形成重點檢查報告,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保監會在此基礎上結合檢查情況,形成重點檢查報告,匯總填報《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于2010年11月15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整改落實(截至2010年11月底)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應根據自查自糾及重點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時進行整改。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在統一政策標準的基礎上,按照職能分工,由保監會、保監局和相關部門依法下發處理處罰決定。
(六)總結報告(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要對“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庫”來源、去向、產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總結治理經驗,形成總結報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監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專項治理試點的處理原則
對專項治理試點中發現的“小金庫”,嚴格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試點企業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檢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肅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對違反保險監管法規的,按照保險監管處理處罰的有關程序和具體規定,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三)對專項治理試點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試點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意見》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管規定進行處理。
六、專項治理試點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保監局應當成立分管局領導牽頭、相關處室參加的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積極參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在治理工作的各個階段,做好政策解釋、監督指導、處理處罰等各項工作,確保治理工作扎實推進。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要按照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布署,將“小金庫”專項治理試點作為2010年度的重點工作之一,成立公司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嚴格落實工作責任,深入、細致地做好各項工作,徹底清理“小金庫”,進一步完善企業內控,建立防范和杜絕“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公司應當于8月10日之前將領導機構報我會,其中,各保險公司總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報送到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保險代理公司報送到當地保監局。
(二)加大宣傳和舉報辦理工作力度
本方案下發后,保監局、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規定,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保監局、各機構要及時將專項治理試點開展情況、經驗做法、典型案例等報送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中央財政負擔。
保監會舉報電話:010-66286011
保監會舉報電子信箱:ac_jgc@circ.gov.cn
保監會舉報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財務會計部 郵編 100140
(三)注重與保險監管工作相結合
各地保監局、保監會機關相關部門要將“小金庫”治理試點工作與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將防治“小金庫”納入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公眾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機構完善公司治理、改進經營管理和規范高管人員薪酬等工作之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四)強化調研和督導
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應始終注重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保監會相關部門、各地保監局要通過調查研究,摸清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問題的實際情況,掌握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問題的規律,提出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在專項治理試點工作期間,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督導組,分赴相關企業,督促指導治理工作,對專項治理試點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的公司,及時給予批評并責令整改。各地保監局也應積極開展督導工作,確保專項治理試點工作圓滿完成。
附件:1、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
2、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
3、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
4、填表說明
5、保險業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6、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機構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