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修訂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征求意見的函


   財辦會[20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鄭州商品交易所,證監會法律部: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根據注冊會計師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財政部、證監會草擬了《關于修訂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請組織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部。
  征求意見稿全文可在財政部和證監會網站下載。財政部的下載地址為:http://kjs.mof.gov.cn/,證監會的下載地址為: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
  財政部聯系人:楊國俊 王晶
  聯系電話:010-68552934 68552536 68553012(帶傳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郵政編碼:100820
  電子郵箱:yangguojun@mof.gov.cn
  證監會聯系人:楊琴琴
  聯系電話:010-88060148
  傳真:010-88061344(請注明會計師處收)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505室
  郵政編碼:100033
  電子郵箱:yangqq@csrc.gov.cn

  附件:關于修訂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辦公廳  證監會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關于修訂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根據注冊會計師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現對《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的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第一項修訂為: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限連續計算。
申請條件第二項修訂為: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的統一。
申請條件第三項修訂為:注冊會計師 不少于120人,其中通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于80人,上述8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60人。
申請條件第五項修訂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5000萬元。
申請條件第六項修訂為: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其中審計 業務收入不少于4000萬元,本項所稱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均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相關收入。
申請條件第七項修訂為:至少有25人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三年以上。
申請條件中第四項、第八項及其他要求繼續執行。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具備申請條件。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取得證券資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客戶家數(含證監會已審核通過的IPO公司戶數)不得少于10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收入不得少于1000萬元。
在本決定施行前已經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財政部、證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基本情況表》,并應當在2012年12月31日前達到前述各項要求,逾期未達到的,財政部、證監會收回其證券許可證。
二、證券資格的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第三款后增加一款:屬于三年內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決議、合伙人情況匯總表、合伙協議和轉制批準文件。
三、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
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的標題修訂為“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分立和轉制”,并增加一款: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轉制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并且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證券資格繼續有效,轉制前因執業問題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六、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
會計師事務所證券資格的監管第二款修訂為:發生不具備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條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證券業務,并應當自出現該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詳見附件11,一式2份)。兩年內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視為不具備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出現上述情形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自整改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情況說明(一式2份)。未按規定提交會計師事務所整改計劃書或者逾期仍未達到條件的,財政部、證監會撤回其證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