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14 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防范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包括集合、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適用本指引。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不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募集資金規模在10億元以下、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制度,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目的、投資規模及風險控制等事項,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有關董事會決議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備。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具備熟悉股指期貨的專業人員、健全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動態風險監控系統,確保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用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對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進行識別、計量、預警,并將股指期貨交易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有關動態監控系統數據接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開放。
  第六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應當制定詳細的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證券公司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
  證券公司負責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驗證、及時評估、實時監控并督促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投資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七條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有關套期保值交易的規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申請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貨交易編碼時,應當提交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等規定,對已被股指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
  (三)證券公司通過賣出股指期貨對沖持有的權益類證券風險時,應當對已有效對沖風險的權益類證券和賣出股指期貨分別按權益類證券投資規模和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5%為基準標準,不同類別公司按規定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下同);對未有效對沖風險的權益類證券和賣出股指期貨分別按權益類證券投資規模和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20%和3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其中股指期貨套期保值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有關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認為已有效對沖風險。
  (四)證券公司應當按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3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五)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計算。
  第八條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遵守中金所有關套期保值交易的規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請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申請時,證券公司應當提交集合資產管理合同、計劃成立批準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并向客戶充分揭示投資股指期貨風險。
  (三)本指引實施前,證券公司已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未明確約定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原則上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若擬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當至少在投資股指期貨2個月前將股指期貨投資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事項告知客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同意,保障客戶選擇退出集合計劃的權利,同時對相關后續事項作出合理安排。有關合同變更事項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10%。
  (五)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應當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關于權益類證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六)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5%的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七)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并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九條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中金所有關股指期貨交易的規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金所有關規定申請相關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申請時,證券公司應當提交資產管理合同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還應當提交計劃成立批準文件。
  (二)證券公司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開展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資產管理業務,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況、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客戶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并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三)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及責任承擔等事項。
  (四)本指引實施前,證券公司已簽署的資產管理合同未明確約定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原則上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若擬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及有關規定取得客戶、資產托管機構的同意并履行有關報批或報備手續。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在任一時點,單一客戶或單一計劃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或計劃凈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1倍的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六)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充分披露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并在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中披露相應內容。
  (七)證券公司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以上有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指引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要求。
  第十條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根據中金所的相關規定,確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用于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編碼須在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后3個交易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
  第十二條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證券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同時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符合以上規定或者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或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將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