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三)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除按上述標準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誠信狀況和相關投資經歷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低于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五條 期貨公司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一)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二)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
 (五)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期貨公司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六條 期貨公司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進行調整。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本辦法及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實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
 第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客戶開發人員、審核人員、服務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期貨公司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經歷和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委托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建立業務對接規則,督促證券公司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 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條 交易所對期貨公司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時,期貨公司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第二十條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限期說明情況、口頭警示、書面警示、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整改、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準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