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
(201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披露年度財務報告或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信息時,應遵循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規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 由于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則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應當在相關章節說明未按本規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條 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保證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關審計報告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并范圍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本規則第四章補充資料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特殊行業公司財務報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規則外,還需遵循該行業財務報告的特別規定。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八條 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并遵循相關信息披露規范的規定。
第九條 本規則要求披露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十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
第十一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并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相一致;年度報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編號應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一致。
第十二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公司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公司負責人、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若公司設置總會計師的,總會計師應簽名并蓋章。
第三章 財務報表附注
第十三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注。公司編制和披露附注時應遵循重要性原則。
第十四條 財務報表附注應當對財務報表中相關數據涉及的交易、事項做出真實、充分、明晰的說明。
第一節 公司的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應簡述公司歷史沿革、改制情況、行業性質、經營范圍、主要產品或提供的勞務、主業變更、公司的基本組織架構等。
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若從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起運行不足3年的,應說明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主體及其確定方法和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時至少應簡述公司歷史沿革、所處行業、經營范圍、主要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等。公司在報告期間內主營業務發生變更、股權發生重大變更、發生重大并購、重組的,應予以說明。
第二節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前期差錯
第十七條 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相關準則和本規則的要求,并結合母公司或編制合并報表時合并范圍內主體的業務特點充分披露報告期內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一)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三)會計期間。
(四)記賬本位幣。若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說明選定記賬本位幣的考慮因素及折算成人民幣時的折算方法。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
(六)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
對同一子公司的股權在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買入再賣出,或賣出再買入的應披露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
(七)編制現金流量表時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
(八)發生外幣交易時折算匯率的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外幣項目采用的折算方法;匯兌損益的處理方法;外幣報表折算的會計處理方法。
(九)金融工具的分類、確認依據和計量方法;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依據和計量方法;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包括因繼續涉入形成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方法、減值準備計提方法。
將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說明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的依據。
(十)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十一)存貨類別;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確定不同類別存貨可變現凈值的依據及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存貨的盤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
(十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確定、后續計量及損益確認方法;確定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依據;減值測試方法及減值準備計提方法。
(十三)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和計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方法以及減值準備計提依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應披露采用該項會計政策的依據,包括認定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依據;公司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進行估計的依據;同時說明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進行估計時涉及的關鍵假設和主要不確定因素。
(十四)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折舊方法;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估計殘值率和年折舊率;各類固定資產的減值測試方法、減值準備計提方法。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認定依據、計價方法、折舊方法。
(十五)在建工程的類別、結轉為固定資產的標準和時點;在建工程減值測試方法、減值準備計提方法。
(十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確認原則、資本化期間、暫停資本化期間以及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包括計算各項利息費用時利率或資本化率的確定方法,采用實際利率計算利息費用的,說明實際利率的計算過程。
(十七)生物資產的確定標準、分類;各類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的確定依據、折舊方法和減值測試方法和減值準備計提方法。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的,應披露采用公允價值的依據。
(十八)與各類油氣資產相關支出的資本化標準;各類油氣資產的折耗或攤銷方法、減值測試方法和減值準備計提方法;采礦許可證等執照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油氣儲量估計的判斷依據等。
(十九)無形資產的計價方法;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還應說明每一個會計期間對該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的程序,以及針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減值測試方法及減值準備計提方法;劃分公司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具體標準,以及開發階段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具體標準。
(二十)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方法及攤銷年限。
(二十一)附回購條件的資產轉讓,公司應考慮交易的經濟實質,充分披露其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二)預計負債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
(二十三) 股份支付的種類及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確認可行權權益工具最佳估計的依據。說明股份支付計劃的相關會計處理,包括修改、終止股份支付計劃的相關會計處理。
(二十四)與回購本公司股份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五)收入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間的具體判斷標準;確認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依據;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時,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依據和方法。
(二十六)政府補助的類型及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依據。
(二十八)分別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說明其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九)持有待售資產的確認標準,及其會計處理方法。
(三十)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十一)采用套期會計的依據,包括逐項說明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下各被套期項目及其對應的套期工具、被套期風險、指定該套期關系的會計期間,以及套期有效性的認定標準等。說明套期會計處理方法。
(三十二)編制本期財務報告所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審批程序、內容和原因、受影響的報表項目名稱和金額。
(三十三)本期發現的前期會計差錯,采用追溯重述法處理的,應披露前期會計差錯內容、批準處理情況、受影響的各個比較期間報表項目名稱、累積影響數;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的,應披露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內容、批準處理情況、采用未來適用法的原因。
(三十四)公司應說明其他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
第三節 稅 項
第十八條 按稅種分項說明本期執行的法定稅率。
各分公司、分廠異地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說明各分公司、分廠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本期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稅率優惠政策,若稅率、稅率優惠政策較上期沒有發生變化,也應說明。
第十九條 存在各稅種的稅負減免的,應按稅種分項說明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減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對于超過法定納稅期限尚未繳納的稅款,應披露主管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享有其他特殊稅收優惠政策的,應說明該政策的有效期限、累計獲得的稅收優惠以及已獲得但尚未執行的稅收優惠。
第四節 企業合并及合并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 公司應披露境內外重要子公司的全稱、子公司類型、注冊地、業務性質、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本公司期末對其實際出資額、實質上構成對子公司凈投資的其他項目余額、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等。對于通過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應分別“通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和“通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兩大類別做上述披露。
第二十一條 公司作為發起機構對其具有控制權的特殊目的主體,或通過受托經營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權的經營實體,應披露該特殊目的主體或經營主體與公司之間的主要業務往來,包括在合并財務報表內確認的主要資產、負債項目及其期末余額。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合并范圍但母公司擁有其半數或半數以下股權的子公司,應說明納入合并范圍的原因。對于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上股權,但未能對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資單位,應說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公司報告期內合并范圍如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變更原因,并披露報告期內新納入合并范圍子公司、特殊目的主體、通過受托經營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權的經營實體名稱及其期末凈資產、本期凈利潤,以及報告期內不再納入合并范圍子公司、特殊目的主體、經營實體名稱及其處置日凈資產、期初至處置日期間凈利潤。
第二十四條 本期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說明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判斷依據,披露同一控制的實際控制人,以及被合并方自合并本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凈利潤、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報告期發生非同一控制下的購買增加子公司的,披露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商譽(負商譽)的金額及其計算方法;報告期發生出售喪失控制權的股權而減少子公司的,說明出售日的確定方法、相關交易產生的損益確認方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或業務借殼上市并構成反向購買的,應說明判斷構成反向購買的依據、企業合并成本的確定方法、合并中確認的商譽或計入當期的損益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 報告期內發生吸收合并的,應分別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披露并入的主要資產、負債項目及其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別列示各個重要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期末余額、本期少數股東權益中用于沖減少數股東損益的金額,以及從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沖減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本期虧損超過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份額后的余額。
第二十九條 合并財務報表中包含境外經營實體時,應披露其主要財務報表項目的折算匯率。
第五節 財務報表項目附注
第三十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應按照本規則對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進行注釋,并對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進行注釋。
第三十一條 對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負債項目,注釋比較期間的期末數及其變動情況;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中的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逐期列示。
第三十二條 因擔保或其他原因造成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資產項目,應充分披露其期末金額、所有權或使用權受限制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外幣貨幣資金、應收款項、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和預付款項等,應列示其原幣金額以及折算匯率。
第三十四條 具體的報表項目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注釋:
(一)按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分項列示貨幣資金。因抵押、質押或凍結等對使用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有潛在回收風險的款項應單獨說明。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分別交易性債券投資、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等類別,列示其比較期間的期末公允價值。
應披露有限售條件或變現方面有其他重大限制的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及其金額。
(三)列示應收票據的種類及其金額。
列示期末金額最大的前五項期末已質押的、出票人無力履約而將票據轉為應收賬款的、已經背書給他方但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金額。
(四)分項列示1年以上應收未收的應收股利金額,對其中金額較大的,應分別被投資單位或投資項目說明每項應收股利未收回的原因和對相關款項是否發生減值的判斷;對逾期應收利息,分貸款單位列示逾期時間及其期末金額。
(五)分別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單項金額不重大但按信用風險特征組合后該組合的風險較大的應收款項、其他不重大應收款項,列示這三類應收款項金額、占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和金額。
對應收款項應說明如下事項:
1.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若單獨測試發現存在減值的,應逐項披露其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及其理由;單項金額不重大但按信用風險特征組合后該組合的風險較大的應收款項,應披露該組合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及確定該組合的依據;
2.以前期間已全額計提壞賬準備,或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較大,但在本期又全額收回或轉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轉回比例較大的,應說明其原因、確定原壞賬準備比例的依據及其合理性。披露本期通過重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應收款項金額、重組前累計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3.本期實際核銷的應收款項性質、原因及其金額。若實際核銷的款項是因關聯交易產生的,應單獨披露;
4.分項列示應收款項中應收持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名稱及對應的應收款項、已計提壞賬準備的期初額、期末額;如無此類欠款,也應予以說明;
5.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款項,應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6.列示金額(按欠款方歸集)位列前五名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項及其對應的賬齡、占應收賬款總額或其他應收款總額的比例;
7.披露應收關聯方款項情況,包括應收關聯方款項占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等;
8.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的應收款項,列示其終止確認的金額,及與終止確認相關的利得或損失;
9.以應收款項為標的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分項列示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負債的金額。
(六)應按不同賬齡列示預付款項余額及各賬齡余額占預付款項總額的比例。賬齡超過1年且金額重大的預付款項,應說明未及時結算的原因。
分項列示預付款項中預付持公司5%以上(含5%)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名稱及對應的預付款項、已計提壞賬準備的期初額、期末額。列示金額(按預付方歸集)位列前五名的預付款項金額及其占預付款項總額的比例、本公司與預付單位關系、預付時間、未結算原因等。
(七)分存貨類別列示存貨期初、期末金額及對應的跌價準備,披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依據及本期轉回、轉銷存貨跌價準備的原因、本期轉回金額占該項存貨期末余額的比例。存貨期末余額含有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應予以披露。
(八)金額較大的其他流動資產,應說明其內容。
(九)分別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列示其期初金額、期末金額。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列示重分類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金額及該金額占重分類前持有至到期投資總額的比例。披露本期出售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金額,以及該出售金額占該項投資出售前金額的比例。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其種類列示長期債權投資的面值、初始投資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計應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額。存在限售期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逐項披露其限售期限。
(十)分別融資租賃、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分期收款提供勞務披露對應的長期應收款金額。
(十一)分別對重要合營企業投資、對聯營企業投資披露被投資單位名稱及主要財務信息等相關信息。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重要會計政策、會計期間與公司的會計政策、會計期間存在重大差異的,主要財務信息按調整后數據列示。
(十二)分別按成本法核算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并按被投資單位披露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增減變動情況等。對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還應列示從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紅利。
公司應按被投資單位披露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情況。有限售條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予以說明。公司對被投資單位持股比例與其在被投資單位表決權比例不一致的,應說明原因。
對被投資單位由于所在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方面的影響,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應當披露受限制的具體情況以及當期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
(十三)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分項列示其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賬面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賬面余額。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分項列示其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賬面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賬面余額。
公司應披露未辦妥產權證書的投資性房地產有關情況,說明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原因和預計辦結時間。
(十四)分項列示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賬面凈值、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賬面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賬面余額。
公司應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的情況。公司還應披露暫時閑置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和賬面凈值。公司應披露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固定資產有關情況,說明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原因和預計辦結時間。
通過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披露每類租入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賬面凈值。通過經營租賃租出的固定資產應披露每類租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公司應披露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十五)分項列示在建工程賬面余額、減值準備、賬面凈值的期初額、期末額。
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本期變動情況,包括在建工程名稱、預算數、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入固定資產金額、其他減少額、期末余額、工程投入占預算的比例、工程進度、利息資本化累計金額、本期利息資本化金額、資金來源等。資金來源應區分募股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來源等。
分項列示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金額及計提的原因;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工程進度。
(十六)分項列示各類工程物資的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
(十七)分項列示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期初、期末賬面價值及轉入清理的原因。轉入固定資產清理起始時間已超過1年的,應說明清理進展情況。
(十八)分項列示以成本計量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
(十九)分項列示油氣資產的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
(二十)分項披露無形資產賬面原值、累計攤銷、賬面凈值、減值準備累計、賬面價值的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披露開發支出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以及本期開發支出占本期研究開發項目支出總額的比例。披露通過公司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占無形資產期末賬面價值的比例。
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單項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若該資產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名稱、評估方法。
(二十一)分別投資單位或分項列示產生商譽的事項,及對應商譽的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以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并披露商譽減值測試方法及減值準備計提方法。
(二十二)分項列示除以上長期資產項目外的其他長期資產的金額。金額較大的其他長期資產,應列示其內容。
(二十三)列示長期待攤費用的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攤銷額、其他減少額、期末額;其他減少額金額較大的,要說明原因。
(二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的,應分項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可抵扣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期末額。同時分項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金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的,應分項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額、期末額。
由于未來能否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未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應分項列示其金額,同時披露未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到期年度及對應金額。
(二十五)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按《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的規定列報。
(二十六)金額較大的其他非流動資產,應列示其內容。
(二十七)按借款條件(質押借款、抵押借款、保證借款、信用借款等)分項列示短期借款金額。
對已到期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應分別貸款單位列示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資金用途、未按期償還的原因及預計還款期,并在期后事項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后已償還金額。若已到期的短期借款獲得展期,應說明展期條件、新的到期日。
(二十八)分別發行的交易性債券、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本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等項目,列示其比較期間的公允價值。
(二十九)分別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列示重大的應付票據金額,并披露下一會計期間將到期的金額。
(三十)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項目,應列示應付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或關聯方的款項;如無此類欠款,也應說明。
賬齡超過1年的大額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及其他應付款,應說明未償還或未結轉的原因,并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披露已償還金額。
(三十一)分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辭退福利等項目,列示應付職工薪酬的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應單獨披露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勞工關系給予補償金額。
披露應付職工薪酬的預計發放時間、金額等安排;披露應付職工薪酬中屬于拖欠性質的金額。
(三十二)分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項目,列示應交稅費的期初額、期末額。
所在地稅務機關同意各分公司、分廠之間應納稅所得額相互調劑的,應說明稅款計算過程。
(三十三)分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利息、企業債券利息、短期借款應付利息等項目,列示應付利息的期初額、期末額。
(三十四)分項披露應付股利期初額、期末額,超過1年未支付的應付股利,應說明未支付原因。
(三十五)金額較大的其他應付款,應列示其內容。應披露賬齡超過1年的大額其他應付款有關情況。
(三十六)分別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辭退福利、待執行虧損合同等項目,列示預計負債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
(三十七)1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包括1年內到期的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其附注披露要求同“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
對于逾期借款,應分別貸款單位列示借款金額、逾期時間、年利率,同時說明逾期未償還的原因和預計還款期,并在期后事項中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后已償還金額。
披露1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中屬于逾期借款獲得展期的金額。
(三十八)金額較大的其他流動負債,應列示其內容、金額。
(三十九)分別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證借款、質押借款等,列示各幣種的長期借款金額。
按借款單位,列示金額前五名的長期借款的起始日、借款終止日、利率、外幣及本幣金額的期初額、期末額。報告期內因逾期借款獲展期形成的長期借款,應披露其獲展期的條件、本金、利息、預計還款安排等。
(四十)分別應付債券名稱,列示其面值、發行日期、債券期限、發行金額、期初應付利息、本期應計利息、本期已付利息、期末應付利息、期末額。披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條件、轉股時間。
(四十一)按長期應付款的應付單位,列示金額前五名的長期應付款期限、初始金額、利率、應計利息、期末額、借款條件。
(四十二)列示應付融資租賃款期初、期末的外幣、人民幣金額,并披露由獨立第三方為公司融資租賃提供的擔保。
(四十三)分項披露專項應付款期初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期末額等。
(四十四)金額較大的其他非流動負債,應列示其內容。
分別公司本期取得與資產相關、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逐項披露其種類以及對應的期初額、期末額。
(四十五)說明報告期內股本的變動情況,包括本期發行新股、送股、公積金轉股等。如果報告期內有增資或減資行為的,應披露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運行不足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前的年份只需說明凈資產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應說明公司設立時的驗資情況。
(四十六)公司應披露與庫存股相關的如下信息:
1.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對應的庫存股成本確定方法;
2.因庫存股注銷而減少的股本;
3.注銷的庫存股成本高于對應股本成本的,披露依次沖減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金額;注銷的庫存股成本低于對應股本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資本公積金額;
4.庫存股轉讓時,轉讓收入高于庫存股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資本公積金額;轉讓收入低于庫存股成本的,披露依次沖減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金額;
5.因實行股權激勵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披露本期回購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總比例和累計庫存股占已發行股份的總比例。
(四十七)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專項儲備相關的情況。
(四十八)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
(四十九)分別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等項目列示其在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用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說明有關決議。
(五十)列示期初未分配利潤、本期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本期利潤分配、期末未分配利潤金額。本期利潤分配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應付普通股股利、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等金額。若對上年末未分配利潤進行調整的,應披露調整前期初未分配利潤、各項調整事由及其調整金額、調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潤。
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如果發行前的滾存利潤經股東大會決議由新老股東共同享有,應明確予以說明;如果發行前的滾存利潤經股東大會決議在發行前進行分配并由老股東享有,公司應明確披露應付股利中老股東享有的經審計的利潤數。
(五十一)分別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列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同時,按行業、產品、地區列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
應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戶的營業收入總額,以及占公司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
(五十二)對建造合同,分別固定造價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列示單項合同本期確認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10%以上合同項目,及其合同金額、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虧損為負數)、已辦理結算的金額。
(五十三)分別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等項目列示營業稅金及附加的計繳標準、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
(五十四)分別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項目列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為負數)的本期發生額和上期發生額。
(五十五)分項列示投資收益(損失為負數)的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
分別按成本法核算的和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并列示占利潤總額5%及以上或占利潤總額比例最高的前五家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損失為負數)的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以及本期比上期增減變動的原因。
若投資收益匯回有重大限制的,應予以說明。若不存在此類重大限制,也應做出說明。
(五十六)分項列示資產減值損失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
(五十七)分項列示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分項列示公司本期取得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種類及金額。
(五十八)分別按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的當期企業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調整等項目,列示所得稅費用的本期發生額、上期發生額。
(五十九)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過程。
(六十)分項列示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金額及其所得稅影響、前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入損益凈額的本期發生額和上期發生額。
(六十一)分項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籌資活動、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六十二)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本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信息、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情況。
(六十三)披露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對上年年末余額進行調整的“其他”項目名稱及調整金額,披露由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追溯調整等事項。
第六節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披露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涉及非金融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披露非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同時,應詳細說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破產隔離條款。
第三十六條 公司對特殊目的主體雖然不具有控制權但實質上承擔其風險的,應當披露特殊目的主體名稱及其期末資產總額、期末負債總額、期末凈資產、本期營業收入、本期凈利潤。
第七節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第三十七條 披露本企業的關聯方情況。
第三十八條 分別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勞務、關聯托管、關聯承包、關聯租賃、關聯擔保、關聯方資金拆借、關聯方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各項關聯交易,披露關聯交易定價方式及決策程序、關聯交易金額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等情況。披露應收、應付關聯方款項情況。
第八節 股份支付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本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范圍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四十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披露授予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的確定方法。本期估計與上期估計有重大差異的,應說明原因。公司還應披露資本公積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計金額。
第四十一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披露公司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公司應披露負債中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產生的累計負債金額。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本期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以及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其他服務總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對股份支付進行修改的,應披露原因、修改內容及其財務影響。公司終止股份支付計劃的,應披露終止原因及其財務影響。
第九節 或有事項
第四十四條 分別未決訴訟或仲裁、對外提供擔保、貸款承諾、開出保函、信用證等產生或有負債的事項,逐項披露或有負債金額、預計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若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第十節 承諾事項
第四十六條 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承諾事項,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逐項披露涉及金額及其財務影響。
第四十七條 應披露前期承諾的履行情況。如果公司沒有需要披露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第十一節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及有關規定,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后股票和債券的發行、對一個公司的巨額投資、金額重大的債務重組、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以及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等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說明原因。
第四十九條 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后利潤分配情況,包括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利潤或股利金額等。
第十二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租賃等應按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企業合并按本規則第三章第四節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十一條 本期發生資產置換、轉讓及出售行為的公司,應專項披露資產置換的詳細情況,包括資產賬面價值、轉讓金額、轉讓原因以及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第五十二條 披露公司期末發行在外的、可轉換為股份的金融工具種類、發行數量、預計可以轉換的股份數量(如無法預計,簡要說明理由),以及本期已經轉換為股份的金融工具種類、數量和已轉換的股份數量。
第五十三條 公司應匯總披露以公允價價值計量的有關資產和負債,以及外幣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信息。
公司應分項列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投資性房地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等的期初金額、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權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本期計提的減值、期末金額等。
對公司期末持有的外幣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應分項列示其期初金額、本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權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本期計提的減值、期末金額等。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披露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第五十五條 其他對投資者決策有影響的重要事項,應逐項披露。
第十三節 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附注
第五十六條 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附注,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股權投資、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投資收益、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等,參照本規則第三章財務報表項目附注的要求列示、披露。
第五十七條 本期發生反向購買的,母公司報表附注應披露以評估值入賬的資產、負債項目名稱,及其評估值、原賬面價值。
第四章 補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逐項披露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界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名稱及其稅前金額。
對公司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界定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以及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中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說明原因。
第五十九條 披露境內外會計準則下會計數據差異的公司,應披露中國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下的比較期間凈利潤、凈資產期初額、期末額。披露把中國會計準則下的凈利潤、凈資產調整為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和(或)其他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下凈利潤、凈資產的差異調節表,列示各主要調節項目及其金額。
對已經境外審計機構審計的數據進行差異調節的,應注明該境外機構的名稱。
第六十條 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的要求,分項列示凈資產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六十一條 金額異常或比較期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或占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的)、非會計準則指定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及變動原因。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