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明確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
  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務,研究提出具體實施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交通運輸部、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列在首位的為牽頭部門或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先由鐵道部提出改革方案,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編辦、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意見報國務院)
  3.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4.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改革委、鐵道部負責)
  5.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鐵道部、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7.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能源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電監會、國資委負責)
  8.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資委負責)
  9.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商務部負責)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1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12.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1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負責)
  1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法制辦負責)
  1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中國殘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銀監會負責)
  17.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制作、網絡文化、動漫游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制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8.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設施,從事各種旅游休閑活動。(旅游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19.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體育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20.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2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制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絡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臺。(商務部、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負責)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22.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國防科工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總裝備部負責)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23.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并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24.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國資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負責)
  (八)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25.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稅務總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26.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
  27.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科技部負責)
  28.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知識產權局負責)
  29.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加快技術升級。(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負責)
  30.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衛生部、商務部、能源局負責)
  (九)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31.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總局負責)
  32.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外匯局、銀監會、保監會負責)
  (十)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法制辦負責)
  34.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國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35.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監察部負責)
  37.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十一)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38.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統計局負責)
  39.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負責)
  40.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按照上述任務分工,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二)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對貫徹落實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部門間要密切協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各地區在貫徹落實工作中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工作。
  (三)督促檢查,跟蹤落實。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及時跟蹤各項工作的具體落實,并按年度將工作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