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訂)中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資管產品(以下簡稱“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各類監管文件要求,作為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含)本公司將對旗下存續及新增產品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以及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算和繳納增值稅稅款及附加稅費。前述稅款及附加稅費是產品管理、運作和處分過程中發生的,將由產品資產承擔,從產品資產中提取繳納,可能會使相關產品凈值或實際收益降低。敬請廣大投資者知悉。
增值稅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如發生變化,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最新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