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投資者資產認定、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標準及流程,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資者適當性的認定

主辦券商為投資者開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證券交易權限,應當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自然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認定

可用于計算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投資者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賬戶、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賬戶。其中,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包括A股賬戶、B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衍生品合約賬戶及中國結算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賬戶。

(二)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認定

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內的證券資產、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投資者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以及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資產。

1.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股票(包括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A股、B股、優先股和通過港股通買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股票期權合約(其中權利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增資產,義務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減資產)、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證券資產。

2.在主辦券商開立的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品、貴金屬資產等。

3.資金賬戶內,可計入自然人投資者資產的資產包括:投資者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包括義務倉對應的保證金)、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資金資產。

4.計算自然人投資者各類融資類業務相關資產時,應按照凈資產計算,不包括融入的證券和資金。投資者應當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

5.核查投資者是否滿足相關資產標準時,對于投資者在中國結算開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處的證券賬戶內的資產,可以使用中國結算出具的投資者證券持有情況電子憑證并通過中國結算電子憑證校驗平臺進行確認。

(三)參與證券交易經驗的認定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A股、B股交易的,均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相關交易經歷自自然人投資者本人一碼通賬戶下任一證券賬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全國股轉系統發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過主辦券商向中國結算查詢。

(四)適當性評估及風險揭示

主辦券商應當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和風險揭示,在評估自然人投資者對新三板股票交易規則及風險的了解情況時,可以通過知識測評等形式進行。通過網上方式為投資者開通交易權限的,應當核實投資者身份,確認投資者已經以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并以適當方式向投資者明確反饋交易權限開通結果。

二、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及交易權限管理要求

(一)合格投資者報送范圍

主辦券商核查后認定投資者符合《管理辦法》中適當性條件的,應當在為投資者開通證券交易權限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掛牌公司回購專用賬戶無需報送。  

主辦券商應當對本公司開展自營、資管業務使用的證券賬戶,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

(二)合格投資者報送方式

主辦券商應于每個交易日9:00-16:15期間,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支持平臺數據接口規范》有關要求,通過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FDEP),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報送的內容應當包括: 合格投資者業務開通流水號、證券賬戶、賬戶名稱、簽署日期、申請日期、類別標識、營業部編碼等。

類別標識字段所涉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權限共四類:一類交易權限可以參與精選層、創新層、基礎層股票的發行與交易;二類交易權限可以參與精選層、創新層股票的發行與交易;三類交易權限可以參與精選層股票的發行與交易;四類交易權限可以參與優先股的發行與交易。

主辦券商未按時報送的,全國股轉公司按其當日無新增合格投資者進行處理;當日多次報送的,全國股轉公司以其最后一次報送的證券賬戶信息為準;若同一報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證券賬戶重復報送的情形,則以流水號最小的證券賬戶信息為準。當日無新增合格投資者的,主辦券商應當報送空表。

(三)投資者交易權限管理

1.主辦券商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當日,即可以為該投資者開通交易權限,允許其交易權限范圍內的掛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主辦券商可以依據全國股轉公司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或查詢到的投資者(曾)持股記錄,為投資者提供買賣相應股票的交易權限。投資者拒絕簽署風險揭示書的,主辦券商應當僅為投資者提供賣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權限,不得接受其買入或申購委托。

3.主辦券商將其名下交易單元租用給投資基金等機構使用的,應當與承租機構就其合規使用交易單元進行約定,明確承租機構不得違規將交易單元提供給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的處理流程

(一)證券賬戶信息接收

每個交易日16:15后,全國股轉公司接收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發送的增量證券賬戶信息。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生成

每個交易日19:30后,全國股轉公司對各主辦券商上報的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進行匯總,生成《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匯總信息庫》。上述事項完成后,全國股轉公司將主辦券商報送的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與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發送的曾持股證券賬戶信息進行比對處理,生成《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資者證券賬戶及可交易證券等信息。

(三)證券賬戶信息下發

每個交易日20:00后,全國股轉公司通過FDEP向各主辦券商下發《當日新增合格投資者匯總信息庫》以及《受限投資者可交易證券信息庫》。

每月第一個交易日20:00后,全國股轉公司將向各主辦券商下發截至當日的全部合格投資者證券賬戶信息。

四、報送錯誤信息的反饋與處理

主辦券商報送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后,全國股轉公司即時反饋報送信息的格式類錯誤校驗結果,主辦券商應當于當日更正后重新報送。

全國股轉公司于每個交易日生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證券賬戶信息后,向各主辦券商反饋對其當日報送合格投資者數據的處理結果。對于報送失敗的合格投資者賬戶信息,主辦券商應當于次一交易日重新報送。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