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存續業務,便利基金管理人等市場參與人開展相關業務操作,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修訂稿)》《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自律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指南第2號——存續業務》,現予發布實施,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述指南適用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的存續期交易、分紅、停復牌、摘牌、暫停轉托管、更名、信息披露公告等業務辦理。指南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要求執行。

  二、基金管理人應認真按照相關規定、指南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要求編制、報送相關文件及辦理存續期管理業務。基金托管人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應當委托基金管理人予以上傳。各基金管理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存續期管理業務相關材料的制作、遞交及業務聯絡。

  三、上述指南全文可至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規則”-“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查詢。指南為開放性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將不定期進行修訂并發布更新版本。如對指南有任何問題,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可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聯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指南第2號——存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