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