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可轉債申購情況活躍,市場高度關注,有關媒體報道和投資者反映在可轉債承銷過程中,有的證券經營機構向客戶介紹可轉債申購策略時,存在告知中簽后不繳款也沒事、誘導頂格申購等誤導投資者的行為,暴露出部分證券經營機構在開展可轉債承銷業務過程中存在宣傳推介行為不規范、適當性管理要求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一是可轉債申購規則落實要到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13條對投資者申購可轉債行為提出了“按時”、“足額”等要求,并對未足額繳款等失信行為明確了限制申購的處理措施。即“投資者申購可轉債獲得配售后,應當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后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可轉債等申購。”

二是莫要錯誤宣傳可轉債申購規則。一些證券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告知投資者中簽后不繳款也沒事”的推介行為存在明顯的錯誤宣傳情形,易導致投資者因不了解相關規定而進行非理性申購。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三是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證券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在未向客戶充分揭示不足額繳款將面臨的限制申購風險的情形下,誘導投資者進行頂格申購,或將造成投資者資金實力、認購意愿與實際獲配數量不匹配的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服務信息,充分揭示風險。《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13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公正、準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