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共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二是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三是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四是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五是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