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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 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表現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七)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八)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九)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四、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采取類傳銷的手法,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五、非法集資活動“四部曲”
第一步:畫餅。
非法集資人會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技術”、“新革命”、“新政策”、“區塊鏈”、“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讓其產生“不容錯過”“機不可失”的錯覺。非法集資人一般會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
第二步:造勢。
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非法集資人通常會舉辦各種造勢活動,比如新聞發布會、產品推介會、現場觀摩會、體驗日活動、知識講座等;組織集體旅游、考察等,贈送米面油、話費等小禮品;大量展示各種或真或假的“技術認證”“獲獎證書”“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領導視察影視資料,公司領導與政府官員、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動選在政府會議中心、禮堂進行,其場面之大、規格之高極具欺騙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設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錢。非法集資人通過返點、分紅,給參與人初嘗“甜頭”,使其相信把錢放在他那兒不僅有可觀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還安全,參與人不僅將自己的錢傾囊而出,還動員親友加入,集資金額越滾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資人往往會在“吸金”一段時間后跑路,或者因為原本就是“龐氏騙局”人去樓空,或者因為經營不善致使資金鏈斷裂。集資參與人遭受慘重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六、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圍經營、違規發售理財產品等情況,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突出。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七、P2P網絡借貸機構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絡借貸機構野蠻生長,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積累了大量風險。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八、虛擬理財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有關監管部門提示風險,稱以“MMM金融互助社區”為代表的互助理財以高額收益吸引大量投資者參與,與之類似的百川理財幣、克拉幣、“摩提弗”等虛擬理財相繼出現,運作方式極為類似。一是以“互助”、“慈善”、“復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宣稱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額收益,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即可提現,“摩提弗”承諾靜態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托網絡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征。
九、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特點
房地產行業一直是非法集資高發領域,涉及金額大、隱蔽性強,容易沉積大案要案。一是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筑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甚至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產企業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十、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夸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務復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十一、地方交易場所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由于缺乏規范的管理,違規違法問題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資。
一是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絡平臺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和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大部分為跨區域掛牌)在有關中介機構的協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甚至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中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為掛牌企業非法發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十二、預付消費領域非法集資特點
預付消費是指顧客預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額度消費金額就可以類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務,有時還可以獲得商家承諾的額外優惠。個別不法分子假借辦理預付卡或預付消費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給部分群眾造成經濟損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曾專門提示預付消費進行非法集資風險,揭示了其主要特征。一是通過傳單、廣告、業務員推廣、購卡人員推薦等各種途徑公開宣傳;二是不以真實消費為目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購卡人返還購卡資金、預付資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三是以購買“預付卡”、“購物卡”或“預付消費”等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如,水果營行控股有限公司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銷售措施為誘餌,誘使大量消費者存入大額預付款,隨著該公司資金鏈的斷裂,消費者的預付款難以拿回,面臨嚴重損失。
十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資陷阱?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以及金融監管部門(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頒發的金融牌照或批準文書,請切記,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必須持牌經營;
二看投資理財產品是否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
三看資金投向領域是否真實、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
二思投資收益是否符合市場經營規律;
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十四、八大準則助老年人識破理財騙局
(一)沒有合理解釋或滿意答復。非法集資的投資項目或收費項目,往往資金用途不明,盈利模式存疑,并且沒有合理解釋、得不到滿意答復。
(二)要提防送上門的服務和產品。輕易不要相信“揮淚大甩賣”“半價銷售”“免費服務”這類送上門的服務和產品,尤其是要求辦理類似“儲值卡”的服務和產品。沒準,你剛辦完儲值卡,非法集資詐騙人員就溜之大吉了。
(三)詢問無法套現獲利的原因。當你詢問你的本金或收益時,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現推拖現象,這很可能是因為他們已經將錢放進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你的資金現在無法退出項目”“已經投到了其他的投資產品”這種借口所欺騙。
(四)不宜對投資不聞不問。“把一切事情都交給我”,其實沒那么簡單。要經常監控自己的賬戶,索要常規的對賬單。不要覺得質疑不了解的投資活動是件難為情的事;合法理財是不會拒絕你查賬的。同時,請記住保留關于投資的所有談話記錄。
(五)不輕易做選擇。謹防那些“一輩子只有一次”的投資機會,特別是推銷員根據內部消息提供投資建議的時候。
(六)對銷售員適當了解。老年人在投資前一定要事先確認這些銷售人員是否具備銷售相關產品的許可,或他們所在的公司是否與監管機構、投資者存在一些糾紛。
(七)不懂就要多問。一個明白的投資者要懂得花時間做獨立的調查,或者在投資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資的是什么、投資過程中的連帶風險及所投公司的歷史背景。對于不懂的問題要多問多學。
(八)對公司進行調查。在投資前一定要對公司的業務及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充分了解。記住,永遠不能單憑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發布的新聞作為唯一的調查依據。
十五、參與非法集資 法律不保護 政府不買單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十六、去不正規的理財公司工作要慎重,做業務員也是有風險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案例警示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兆豐公司江陰分公司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間,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程輝擔任負責人、孫漢卿擔任總經理期間,以向吉林省雙遼市皓天玉米開發有限公司投資為由,采用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并承諾每年20%左右收益的方式向袁阿英、張桂英、范相才等100余名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人民幣466萬元。案發后,兆豐公司江陰分公司退出340萬元,司法機關凍結程輝銀行卡內人民幣130萬元。
判決結果:江陰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兆豐公司江陰分公司罰金八萬元;判處程輝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孫漢卿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退贓款發還集資人。
提示:發現可能受騙時,及時報警救本金。本案是為數不多的金額清償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司法機關前期處置較為及時,迅速查扣到程輝個人名下銀行卡內的130萬元,有力保證后續清償。二是案發時,此一集資事件尚處于發展狀態,迫于司法機關壓力,涉案單位尚有能力籌措資金填補窟窿。三是法官為使集資人及時得到清償,在年關前趕赴外地劃扣前期查扣錢款并及時發還。當然我們不能奢求所有非法集資案件都會取得這樣皆大歡喜的結果,廣大群眾在投資時,還是要選擇正規合法的投資渠道,抵制非法集資,一旦發現自己可能參與非法集資時,要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以免損失擴大。
(二)吳海波集資詐騙
吳海波等人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下,為誘騙客戶將資金交給其進行從事“期貨交易”,在社會上公開宣傳無錫市永事達貿易有限公司“炒期貨”能帶來較高收益,通過與投資人訂立《委托理財協議》,承諾由永事達公司代為操作期貨交易,與客戶風險共擔,盈利按照3:7的比例與客戶分配,虧損時客戶最多承擔投資額的9%,其余部分由永事達公司承擔,并虛構期貨交易的品種、點位和盈利情況,造成其為他人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回報率高的假象,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資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吳海波先后向江陰、上海等地的陸朝芳、王瑞芬、翟洪坤等400余人非法募集資金共計1.7億余元,上述騙取的資金,除大部分被吳海波作為“盈利”用于給投資者“分紅”外,還分別用于開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彌補投資損失以及購買房產、汽車和個人揮霍、到澳門賭博等。至案發時,造成投資人實際損失共計7000余萬元。案發后,司法機關從吳海波處扣押到7300元、雷克薩斯轎車2輛;從永事達公司賬戶扣押到46464.65元;從涉案人員處暫扣8套房產,從參與本案集資的相關人員處扣押、退繳款項1060余萬元。
判決結果:本案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海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由扣押機關按比例發還集資人;責令吳海波向各集資人退賠未歸還贓款,并發還各集資人。
提示:天上不會掉餡餅,經營資格要看清。本案中,吳海波實際控制的永事達公司不具備期貨經營資格,吳海波本人也并非期貨行業從業人員,在期貨這個高風險行業不可能保證永遠盈利的情況下,卻與投資人訂立明顯加重自己責任、有違常理的《委托理財協議》,其中不合理之處顯而易見。本案集資人不考慮投資風險,完全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最終受騙。
2020年9月21日(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