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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放貸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行為的名義,通過一連串的“套路”手段,包括“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等方法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一系列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主要特征
行為目的非法性: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為目的實施“套路貸”。
債權債務虛假性:犯罪分子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進而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借貸”是假,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是真,“借貸”僅是一個虛假表象。
“討債”手段多樣性: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財物時,“套路貸”犯罪分子會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強行“討債”,以此實現對被害人財物的非法占有。犯罪分子借助公證,既有可能是為了之后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準備證據,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相關規定,直接申請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三、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
凡是符合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本質特征的“房貸”“車貸”“手機貸”“校園貸”“裸貸”等,都是“套路貸”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名義對外宣傳,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買賣委托書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要求對前述合同辦理公證手續,為之后的虛假訴訟準備證據。
(二)制造資金走賬流水。
為了制造將全部借款交給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虛高借款”金額轉入被害人的銀行賬戶,制造與借款合同一致的銀行流水。實際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轉入銀行賬戶內的前述錢款。
(三)單方造成違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設置各種違約條款、制造違約陷阱、刻意躲避還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還款,造成被害人違約。
(四)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時,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虛高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更高額的“虛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借款金額。
(五)軟硬兼施,惡意討債。
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過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索取“債務”。
四、案例警示
2017年10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丁某同田某某等成立“天誠公司”,以“違約金”等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陰陽合同”、虛高借款合同,通過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肆意認定違約等手段,對6名被害人實施詐騙,共計獲利3.5萬元,詐騙未遂8萬余元。被害人黃某因不堪忍受債務而自殺(后經搶救暫無生命危險),被害人尹某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毆打和搶劫。
本案中的丁某同田某等成立了小額借貸公司“天誠公司”,并招收了4名業務員和催收員,開始營業。營業初期,丁某也一直宣稱從事小額的借貸業務,按時歸還本金和利息就可辦理業務。
丁某為受害人張某辦理貸款時,張某提出要貸款8000元,兩人口頭協商好,貸款8000元,實際到手是5000多元,其他作為平臺費用,分15期還款,每期還800元。但是張某在簽借條時,卻發現借條上債權人一處是空白,而且借款金額是20000元,詢問后得知是行業內規定,還款時按照口頭約定的還就行了。除此以外,丁某同樣以行業規定為由,往張某的卡上轉了20000元,讓其扣除借款的5000多元后,將剩余的14000多元轉回給自己。“這其實就是在刻意制造銀行流水,作為以后問張某討要20000元借款的證據。
按照口頭約定,張某每周二需要往公司財務的微信上按時轉賬還款,但還到第二期時,張某資金緊張,和財務協商緩兩天還款,得到了對方的同意。第二期還款日剛過,張某就被丁某告知出現違約情況,要求其根據借條上的金額,立刻還款2萬元。
本案中向丁某借款的黃某也遇到這個問題,寫借條時,黃某聽從丁某所謂的行業規定,簽下了金額虛高的借據,丁某也承諾按口頭約定還款即可,哪知丁某半路要求按照借條時間立即還款,還款金額虛高了一倍。
黃某與丁某是老鄉,黃某因做生意資金短缺,向丁某借款2萬元,并簽訂車輛抵押協議,約定還款24000元。后丁某得知黃某不能按時還錢,帶人上門討債未果,向黃某介紹了借款對象小田。提出由黃某向小田借款先將自己這里的借款平掉,后期黃某只需還款給小田,在時間上會有所充裕。黃某見其丁某拿不到錢不愿離開,只得向小田再次借款。
之黃某向小田借款25000元,借條依舊虛高簽了5萬,借款期限三天,口頭約定第二天開始還錢,沒錢就每天還500元,持續2個月。約定后小田立即轉了25000元到黃某銀行卡上。黃某隨即償還丁某借款24000元。于是利滾利,黃某的債務莫名翻了一番,后來經不住還款壓力,黃某在家喝農藥自殺,索性搶救及時,沒有生命危險。
丁某案中,涉及到的多名被害人都或多或少都遭被追債時受到過恐嚇,被害人尹某還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到毆打和搶劫。
檢察官提示:
如果迫不得已需要借貸時要選擇有資質、運營規范的小額貸款公司,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借貸過程中,貸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證金”、簽訂虛高借貸合同時,借貸人應當予以拒絕,因為一旦簽訂高額借條,日后當貸款人拿著這張借條討債時就很被動。
如果意識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貸’,不要再糊里糊涂地被犯罪嫌疑人帶著去‘平賬’以還清上一筆錢款,這樣只會滾雪球似地欠下更多外債。應及時向警方報案。同時,受害人自己可以保留好相關語音,銀行轉賬取現記錄,平賬證據線索等,維護好自己的利益。
2020年9月21日(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