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獵狐行動”歷年公布的經典案例中,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傳銷占到了相當一部分,這些案例的受害人大多都是普通人,人數眾多,數額巨大。

 

經濟犯罪經典案例6

 

一、楊某、張某涉嫌非法集資案

據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2018年6月1日立案偵查,2016年3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楊某伙同他人,以無錫某美容養生產業有限公司名義,推出虛擬貨幣,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宣傳虛擬貨幣投資前景,承諾高額利息,先后在20多個省市,向3萬余名受害人吸收資金3億余元。2018年3月至5月,楊某、張某先后逃至境外。同年7月30日、8月24日,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先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楊某、張某批準刑事拘留。

接江蘇省公安機關案件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積極指導辦案單位開展摸排工作,并于2018年9月12日派出工作組赴柬埔寨開展查緝。在駐柬警務聯絡官大力協助下,經連續奮戰,工作組協助當地警方先后將2人抓獲。同年9月27日,工作組將2人押解回國。

 

二、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2018年9月20日立案偵查,自2015年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設立理財平臺,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開展網貸業務,累計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00余億元,未兌付逾期金額30余億元。2018年7月12日,張某潛逃出境。同年9月20日,余杭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張某批準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0日,接浙江省公安廳報告,張某已于當日從香港飛往美國,預計6小時后抵達舊金山。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一方面指導辦案單位緊急吊銷其出入境證件,一方面立即提請美方阻止其入境,并與美國相關部門溝通案件情況,提供相關證據。21日,張某被迫從美國返回并轉經香港前往第三地。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即商目的地執法部門對張某開展查緝。28日,當地執法部門成功抓獲張某,并將其移交我公安機關。

 

三、吳某涉嫌挪用資金案

據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2016年7月4日立案偵查,2015年11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吳某利用擔任某銀行票據業務部總經理的職務之便,伙同他人,以幫助企業融資為由,通過虛構一系列與商業承兌匯票金額相同的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將違規獲取的承兌匯票轉貼現業務偽裝成合規的銀票轉貼現業務,非法獲利800余萬元。案發前,吳某逃往境外。2016年8月19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對吳某批準逮捕。同年10月10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報。

吳某出逃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指導辦案單位迅速開展偵查工作,強化國內外線索排查。2017年10月18日,秘魯警方依據紅通將其成功抓獲。隨后,中方向秘魯提出引渡請求。2018年7月25日,秘魯法院判決同意引渡吳某,且不允許其上訴。其后,秘總統簽署引渡令。同年10月19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將吳某押解回國。

 

四、朱某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安局2018年7月13日立案偵查,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明知寧夏某財務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無真實貿易背景,依然協助該公司貼現累計金額達50余億元人民幣,并從中賺取貼現利息共計2億余元人民幣。2018年11月27日,朱某潛逃韓國,企圖次日前往美國。

接寧夏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后,公安部即商韓國警方協助查緝,同時指導辦案單位通過朱某家屬設法開展勸返工作。2018年12月9日,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韓,一方面協調韓方執法部門防止其逃往第三國,另一方面耐心細致地勸說。經多方努力,朱某最終打消疑慮,表示愿意回國投案。12月12日,工作組將朱某押解回國。

 

五、孟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據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2016年6月6日立案偵查,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孟某伙同他人,偽造銀行兜底擔保承諾函,與合肥某公司簽訂協議,騙取借款2億余元后潛逃坦桑尼亞。2016年8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孟某批準刑事拘留。

孟某出逃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指導辦案單位迅速開展偵控,協商坦桑尼亞警方開展查緝。2018年12月8日,坦桑尼亞警方將孟某抓獲。12月14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將孟某押解回國。

 

六、李啟明、費朝暉洗錢案

2011年,廣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破獲李啟紅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案時,深挖帶破李啟明、費朝暉洗錢案。

在2007年6月至10月間,李啟紅、鄭某等人利用提前獲悉“公用科技”重組的信息,合計籌集1605.2萬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公用科技”股票209.45萬股,在重組信息公告后全部賣出,獲利4503.4萬元。為應對調查,掩蓋李啟紅的犯罪事實,李啟明伙同他人多次商量規避調查、轉移贓款事宜。2010年4月初,李啟明將李啟紅非法獲利中的1000萬元轉至郭某的存款賬戶,用于收購某公司20%的股權。為掩飾鄭某的內幕交易犯罪所得,2008年6月23日,鄭某妻弟費朝暉將買賣“公用科技”股票的177.166萬元收益轉入其農業銀行賬戶,于次日提現172萬元,并將其中154萬元存入其母親的賬戶,用于申購基金,企圖造成鄭某接受其委托買賣 “公用科技”股票的假象。

2011年10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啟明、費朝暉犯洗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及罰金2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正在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