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獵狐行動”歷年公布的經典案例中,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傳銷占到了相當一部分,這些案例的受害人大多都是普通人,人數眾多,數額巨大。
經濟犯罪經典案例9則
一、姬某等5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河南省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2015年7月10日立案偵查,自2012年1月起,犯罪嫌疑人趙某伙同姬某、溫某、李某、董某、馬某,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不具備吸收存款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名義,向數百人非法吸收資金1.4億余元人民幣,未兌付資金9700余萬元人民幣。案發后,姬某等人陸續逃往韓國。2016年12月19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上述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2017年6月,公安部向韓方提起對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的引渡請求。2018年2月27日,韓方將5人成功抓獲,并立即啟動法院審理引渡程序。同年5月1日,韓方批準引渡。5月4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將5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國。
二、李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據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2016年3月24日立案偵查,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自稱為某金礦的負責人,通過提供虛假礦石樣品、采礦證等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與其簽訂600萬元的買礦協議,將一處石英礦冒充金礦賣給受害人,導致損失600萬元。2016年4月10日,李某潛逃出境。2016年11月9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李某批準逮捕。2017年7月5日,國際刑警組織對李某發布紅色通報。
接山東省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赤道幾內亞開展緝捕。2018年5月8日,工作組協助赤道幾內亞警方將李某抓獲,并于5月14日將李某押解回國。
三、高某涉嫌集資詐騙案
據江西省豐城市公安局2016年8月22日立案偵查,2013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不具備吸收存款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數十名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70余萬元。2016年7月,高某潛逃肯尼亞。2018年5月8日,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高某批準逮捕。同年5月21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報。
接江西省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指導辦案單位積極開展摸排工作,并于2018年5月19日派出工作組赴肯尼亞開展緝捕。5月24日,工作組配合肯尼亞警方將高某抓獲。5月29日,工作組將高某押解回國。
四、儂某涉嫌集資詐騙案
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2018年6月21日立案偵查,2014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間,上海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儂某,在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設立互聯網理財平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理財產品。截至案發,該公司共非法集資700余億元,其中未兌付金額近114億元,涉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80余萬名受害人。2018年6月20日,儂某潛逃境外。同年7月5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儂某批準逮捕。
接上海市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迅速啟動境外追逃工作。2018年7月30日,工作發現儂某搭乘貨輪從越南偷渡出境。8月4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會同越南警方在胡志明市附近海域將儂某抓獲,并于8月7日將其押解回國。
五、王某涉嫌詐騙案
據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2017年10月31日立案偵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所經營公司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公司的MT4外匯平臺并未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發傳單及口口相傳的方式虛假宣傳,操控MT4外匯平臺后臺數據,模擬外匯買賣市場行情,誘騙群眾向MT4外匯平臺投入資金,并將受害人投資轉入其個人賬戶或可控賬戶,占為己有。截至案發,受害群眾達5000余人,涉案金額4億余元。2017年10月30日,王某潛逃境外。同年12月12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王某批準逮捕。12月20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報。
王某外逃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指導辦案單位完善相關證據,并開展境外查緝。2017年12月24日,希臘警方在雅典將王某抓獲。2018年1月18日,公安部向希方提出引渡請求。經希臘法院審理,希方同意引渡王某。同年8月14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將王某押解回國。
六、朱某涉嫌非法操縱證券市場案
據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7月24日立案偵查,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間,某集團實際控制人朱某伙同他人,利用信息、資金、持股等優勢,操縱某股票價格,違法所得6.5億余元人民幣。案發后,朱某潛逃境外。2018年7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朱某批準刑事拘留。
接上海市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指導辦案單位加強國內外線索排查,并派出工作組在境外開展緝捕。經過近1個月艱苦摸排與綜合研判,2018年8月18日工作組獲得朱某藏匿于馬來西亞的重要線索,并于8月21日協助馬來西亞警方將其抓獲。8月29日,工作組將朱某押解回國。
七、曹某、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2018年5月14日立案偵查,2014年5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曹某伙同其妻子徐某,在其控制的公司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與退休老年人為主的受害人簽訂家居服務協議,以提供家居養老服務為名,收取受害人“服務保障金”,承諾受害人可免費參加健康養老旅游等項目及高額利息,共向9萬名受害人吸收資金120余億元。截至案發,仍有40余億元本金未兌付。2018年5月5日、9日,徐某、曹某先后潛逃境外。同年6月3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曹某、徐某批準逮捕。6月12日,國際刑警組織對二人發布紅色通報。
2018年5月28日,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協助泰國警方成功將曹某夫婦抓獲。9月15日,工作組將曹某夫婦押解回國。
八、鄭某涉嫌集資詐騙案
據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2018年7月24日立案偵查,2013年6月,在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鄭某以其控制的線上投資理財平臺,通過媒體廣告等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銷售理財產品,然后將資金出借給多個由其本人控制的空殼借款公司。截至2018年7月21日,該平臺逾期資金達到13.01億元。同年7月20日,鄭某潛逃。8月1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鄭某批準刑事拘留。
接辦案單位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迅速派工作組赴柬埔寨開展緝捕。2018年9月14日,工作組協助柬方執法部門將鄭某抓獲,并于當日將其押解回國。
九、儂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據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2018年6月28日立案偵查,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儂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P2P互聯網金融平臺,虛設借款項目,采取線下推廣,線上投資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發展投資人。隨后將投資人的出借款通過存管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臺轉至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個人賬戶,另作他用。截至案發,造成1200余名投資人損失3.1億余元。案發后,儂某出逃至泰國。2018年9月14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儂某批準逮捕。
接云南省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后,公安部“獵狐行動”辦公室一方面部署辦案單位調查儂某在泰國的藏匿線索,一方面派出工作組赴泰開展緝捕。2018年9月20日,工作組協助泰方執法部門將儂某抓獲,并于10月26日將其押解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