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離我們的生活并不遠,金融騙局讓人防不勝防,而貪婪卻讓人一步步走向深淵。

李某、雷某為非法集資活動洗錢案

2018年7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在辦理杭州騰信堂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堂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發現上億元贓款去向不明,牽出上億洗錢大案。

李某是70后杭州本地人。2016年年底的一通電話,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來電的是多年前認識的一位女性朋友,名叫朱某某。

朱某某是一家金融理財公司的大老板,號稱資本浪潮的先行者。她邀請李某參觀騰信堂公司,并向其介紹公司對外發售的金融理財產品。

朱某某提出讓李某辦理銀行卡供公司走賬使用,并允諾支付每月1萬元好處費。李某心動不已,還找來其同事雷某一起加入這項頗具“錢途”的事業。

2018年,騰信堂公司出現兌付危機,繼而爆雷。

拱墅公安立案偵查,并經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查明,騰信堂公司在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自2013年11月開始,以年化收益率11%-20%為誘餌,采用招攬的業務員“線下”拉客戶投資外匯理財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集資,非法集資款總額達14.49億余元,涉及投資人達1899人。同月,朱某某潛逃,隨后被列為浙江省公安廳公開懸賞通緝嫌疑人,懸賞金額達10萬元。她名下被查獲的豪車有4輛,其中有喬治·巴頓、奔馳等,房產有23套,扣押涉案資金還有2900多萬元。騰信堂公司吸收的大量社會公眾資金被陸續存入雷某、李某的賬戶。根據朱某某等人的指示,雷某、李某不僅大額提現,還以同柜取存的方式協助將巨額贓款流轉給他人,協助轉移一億余元非法集資款。(“同柜取存”其實就是由前后二人相互配合在銀行同一柜面辦理取現、存款業務,達到轉賬之效果,但不留下轉賬痕跡的一種新型資金轉移方式。) 

理財平臺暴雷聲此起彼伏,雷某和李某開始感到惶恐不安。雷某找到朱某某,讓她寫了一張“走賬與雷某無關”的字條以求“自證清白”。李某則不僅刪光了其和雷某、朱某某的聊天記錄,還變賣了對方為其購買的轎車,以求脫離干系。

2019年9月2日,拱墅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19日,拱墅區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6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

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的定義: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上游犯罪事實成立。

李某、雷某在明知資金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向朱某某提供本人銀行卡用于接收騰信堂公司的非法集資款,并采用同柜取存和實際取現兩種方式協助轉移一億余元非法集資款,二人實施了通過金融機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具體行為,構成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