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是第十一個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經濟安全是政治安全、社會安全的堅實基礎。要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就必須維護經濟安全。經濟犯罪是經濟領域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極端表現形式,是影響經濟安全、誘發經濟風險的源頭性因素之一,必須予以堅決打擊。

一、什么是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除此之外,經濟犯罪還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

(2)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3)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而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不同。

二、經濟犯罪具體涉及到哪些罪名?

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抗稅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三、打擊經濟犯罪、捍衛經濟安全,須有專業力量。

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以經濟犯罪高發領域和行業為重點,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斗爭或集中統一行動,有效維護了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自2014年起,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專項行動,打擊虛假信息詐騙犯罪活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代號“獵狐行動”。

刑偵要通過線索找兇手,而經偵要找證據來證明他是罪犯,“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背后是經偵警察們的默默付出。

 

(部分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