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銀發[2017]23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現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的規定,有效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強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防范復雜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導致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一)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信息或者數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信息變更情況。

(三)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并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標準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應當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伙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采取更嚴格的標準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托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五)義務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或者身份證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六)義務機構在充分評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2.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對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七)義務機構可以不識別下述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1.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

(八)義務機構應當在識別受益所有人的過程中,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信息和資料:

1.非自然人客戶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注冊證書、存續證明文件、合伙協議、信托協議、備忘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驗證客戶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戶股東或者董事會成員登記信息,主要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含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登記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運營管理的相關信息數據庫。義務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查詢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記、查詢、使用及保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二、加強對特定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對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戶,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有效開展身份識別。

(一)對于外國政要,義務機構除采取正常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

1.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確定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

2.建立(或者維持現有)業務關系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或者授權。

3.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

4.在業務關系持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

(二)對于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義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辦理業務出現較高風險時,應當采取本條第一項第2目至第4目所列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三)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其特定關系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對該非自然人客戶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三、加強特定業務關系中客戶的身份識別措施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業務的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業務關系特點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作為有效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基礎。

(一)對于壽險和具有投資功能的財產險業務,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保單受益人的風險狀況,決定是否對受益人開展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受益人為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認為其股權或者控制權較復雜且有較高風險的,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保單受益人的股權和控制權結構,并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強化對受益人的客戶身份識別。

如保單受益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為第二條所列的特定自然人,且義務機構認定其屬于高風險等級的,義務機構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獲得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對整個保險業務關系進行強化審查,如果義務機構無法完成上述措施,則應當在合理懷疑基礎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義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

義務機構懷疑交易與洗錢或者恐怖融資有關,但重新或者持續識別客戶身份將無法避免泄密時,可疑終止身份識別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對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指定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其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四)義務機構委托境外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狀況,并將其作為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基礎。

當義務機構與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機構屬于同一金融集團,且集團層面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內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水平,則義務機構可以不將境外的風險狀況納入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范疇。

(五)出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需要,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明確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集團(公司)合規、審計和反洗錢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提供客戶、賬戶、交易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參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沃爾夫斯堡集團關于代理行業務的相關要求,嚴格履行帶來行業務的身份識別義務。

四、其他事項

(一)義務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識別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范,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存上述身份識別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身份資料,切實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義務。

(二)義務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身份識別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幫助客戶隱匿身份信息。

(三)義務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新建立業務關系客戶有效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同時,有序對存量客戶組織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戶的身份識別工作。

(四)本通知所稱外國政要、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建議》及有關國際標準確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