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投資者吳某接到某投資管理公司的電話,稱公司是專門從事股票研究的機構,現在推出一種新的理財產品,無須繳納會員費,只需將自己的證券賬戶號碼及交易密碼告訴業務員,由公司組織專家團隊為其操作,公司保證客戶資金安全,且保證客戶至少不會“賠本”。隨后該公司給吳某發來合同樣本。吳某想反正也沒交服務費,銀行密碼在自己手中,資金也很安全,于是決定試一下。但是,在隨后的操作過程中,吳某的股票賬戶并沒有像公司宣稱的那樣出現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內虧損嚴重。吳某恍然大悟,趕緊終止合作并將情況反映到監管部門。經查,該公司未經證監會批準,以約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財,非法從事證券經營活動,最終被依法取締。

(二)案件分析與啟示

“代客理財”是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常見手法之一。不法分子往往通過“釣魚式”電話傳銷、低門檻的互聯網媒體等方式,宣稱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甚至高額回報,利用部分投資者想要完全規避風險或“一夜暴富”的心理,誘使投資者繳納投資款,或是直接使用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買賣活動,從而導致投資者錢財遭受誘騙,或因賬戶出現嚴重虧損產生糾紛或投訴無門。即使是合法的證券公司,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43條,除經我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外,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從業人員亦應遵循«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不得從事代客理財活動。換言之,“代客理財”“約定利潤分成”屬于違法違規的證券活動,投資者要自行承擔風險。

例如,201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安麗娟與陳月、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蘇錫路證券營業部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2014〕蘇商再提字第0003號)”中,再審被申請人華泰證券太湖服務部理財經理陳月向再審申請人安麗娟聲稱有內部消息,安麗娟因此開戶并將交易密碼告知陳月,后陳月推薦的股票遭遇虧損,安麗娟請求陳月承擔證券賬戶資金損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安麗娟在所謂‘內部消息’的誘惑下,將賬戶交易密碼告知陳月,由此造成無償委托關系終止前的股票買賣損失,在不能證明陳月對于損失產生存在主觀惡意的情況下,只能歸因于證券市場固有風險,應當由安麗娟自行承擔”。

再如,2015年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何文青與王輝、馬冀青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2015〕石民再終字第00283號)”一案中,何文青出委托王輝操作證券賬戶,賬戶名下資金為30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何文青不得對王輝的操作進行干涉,在投資期結束后,如未獲投資收益,由王輝補足何文青的本金?如獲得投資收益,何文青與王輝分別按照70%、30%的比例進行分配。后何文青本金損失兩百多萬元,請求王輝承擔。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由王輝補足何文青本金的保底條款約定違背了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及«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雙方均有過錯,何文青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類似判例還可見諸與2017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陳新輝、閻振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安麗娟與陳月、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蘇錫路證券營業部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2017〕粵06民終724號)”、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葛勇訴吳平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655號)”等。

作為投資者,應自覺抵制不當利益的誘惑,遠離此類非法證券活動。樹立正確、理性的投資觀念,增強自身的投資專業知識,熟悉證券市場的相關業務規則才是應有之道。應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莫相信所謂高回報、低風險的證券交易活動,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供稿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