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多發,形勢嚴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都對這一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作出了重要部署。2017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進一步加大督導協調力度,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在機制建設、案件處置、監測預警、宣傳教育等方面都取得積極進展。
一、2017年以來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強基礎,完善法律制度和工作機制
一是大力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2017年以來,《條例》多次向各省(區、市)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于2017年8月至9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后,聯席會議辦公室積極配合原國務院法制辦逐條梳理有關意見建議,充分研究討論,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目前《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推動盡快出臺。
二是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目前除個別縣市外,各地均建立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工作機制,有的省份(如河南省)還將處非工作隊伍延伸到了鄉鎮(街道辦事處),進一步加大防范和打擊工作力度。在聯席會議框架下,進一步推動發揮京津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協調機制作用,加強信息互通、聯防聯治。加大綜治考評力度,利用綜治考評推動重點工作開展和疑難問題解決。
三是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454號),將非法集資人納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經梳理匯總,2017年聯席會議辦公室共向發展改革委移送各省(區、市)報送的非法集資嚴重失信人13983人,發展改革委將分批在“信用中國”網站公布,實施聯合懲戒。
(二)重督導,積極推動案件處置化解
一是緊抓大案要案協調督導。聯席會議辦公室積極會同公安部、高法院、高檢院等部門,協調大案要案處置工作。2017年,“e租寶”案件主案已在北京市順利審結,主犯丁寧、丁甸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是積極推動陳案處置工作。2017年,各省(區、市)梳理尚未處置完的陳案1.3萬余起,聯席會議將陳案化解工作作為今后的重點工作,部署地方制定陳案處置計劃,實行臺賬管理和銷號制度,力爭用3年時間扭轉案件越積越多的局面。
(三)早發現,扎實推進監測預警和舉報獎勵
一是大力推動提升監測預警信息化水平。鼓勵各地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多種手段開展監測預警,截至2017年底,已有14個省份建成大數據監測平臺并投入使用。
二是指導地方摸排防控風險隱患。先后部署各地對國有企業內部集資、重點領域涉嫌非法集資隱患等進行全面系統排查整治,及早防范化解。
三是積極開展風險提示。配合人民銀行研究“ICO”等相關風險并進行提示。近期,又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就防范“消費返利”風險發布風險提示。
四是繼續督促各地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工作制度。截至2017年底,31個省份均已出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2017年全年,全國共收到群眾舉報線索5.4萬余條,對其中的有效舉報線索實際兌付獎勵資金64.82萬元。
(四)抓防范,著力開展宣傳教育
中央層面,連續5年組織召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加強法律政策引導。2017年,協調中央電視臺在綜合、財經等頻道黃金時段播出公益廣告三個月。目前正在拍攝針對農村、中老年的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廣告,并擬于5月起在央視7個頻道15個時段全年播出,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地方層面,連續5年組織開展全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積極行動,宣傳力度逐年加大,效果明顯。僅2017年宣傳月期間,各地就組織各類宣傳活動3.8萬余次,參與活動群眾1億余人次,發放張貼各類宣傳材料8123萬份(張),發送風險提示短信2.75億條。2018年元旦春節期間,聯席會議辦公室又部署各地抓住“萬眾返鄉”的好時機開展針對性宣傳。此外,連續5年組織開展全國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及時查處清理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訊息,凈化市場環境。
二、當前非法集資形勢特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繼續“雙降”,但總體形勢依然嚴峻。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7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繼續保持“雙降”態勢。但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上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二)發案行業領域和地區相對集中。當前,全國非法集資新發案件幾乎遍布所有行業,呈現“遍地開花”的特點,投融資類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平臺、房地產、農業等重點行業案件持續高發。大量民間投融資機構、互聯網平臺等非持牌機構違法違規從事集資融資活動,發案數占總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鄉結合地區、農村地區案件也在逐漸增多,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三)集資手段花樣翻新,認定難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層層包裝設計所謂的項目和產品,以當下“熱門名詞”“熱點概念”炒作,誘惑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無商品、無實體、打著“虛擬任務”名頭的案件陸續出現,許多非法集資借助互聯網平臺,近期還出現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開展非法集資等行為,隱蔽性強、風險傳染快,風險不容忽視。此外,非法集資與傳銷、詐騙等犯罪相互交織特征在一些領域和地區更加突出,農村地區非法集資“口口相傳”“熟人拉熟人”現象明顯,這些都給防范和打擊工作帶來更大困難。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非法集資是社會一大痼疾,2018年非法集資形勢仍將持續嚴峻。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要任務之一,對此我們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聯席會議將繼續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按照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部署和要求,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作出積極貢獻。重點工作如下:
一是強化責任落實。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切實擔負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責任,全面推進工作,加強基層工作力量保障。推動各行業主(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行業監管,防控本行業領域風險。聯席會議將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聯動,積極指導、支持配合地方開展工作。
二是加強制度建設。推動《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盡快出臺。深入研究新問題,總結規律,積極推動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三是妥善處置化解風險。推動各地依法穩妥處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陳案,協同處置好跨省案件,積極穩妥化解風險隱患。對一些打著“高大上”旗號、花樣百出、沒有可持續盈利模式的龐氏騙局,推動地方果斷處置、堅決打擊。
四是加強監測預警。進一步整合資源,推動各地建立健全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加大舉報獎勵制度宣傳和實施力度。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常態化的風險排查機制。加強互聯網風險防控,遏制非法集資風險通過互聯網擴散蔓延的勢頭。
五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下更大力氣開展宣傳教育工作,2018年聯席會議將繼續組織開展3項重點活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活動和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在央視全年播放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廣告的同時,也通過網絡、地方媒體等多渠道加強宣傳推廣,形成上下聯動、聲勢浩大的宣傳格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積極部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保險機構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機會開展公共宣傳,切實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
在此,我們也進一步提醒廣大社會公眾,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請大家積極了解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籃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話,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謝謝大家。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情況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發〔2015〕59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情況和特點
近三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公正審理了一大批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主要情況和特點如下:
(一)案件集中暴發,案件數量持續攀升
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審結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非法集資犯罪案件自2015年以來呈井噴式增長,雖然增幅有所放緩,但案件數量仍保持高位運行,審判任務繁重。
(二)大要案高發頻發,案件處置難度大
目前是非法集資案件高發期。“e租寶”、“泛亞”等跨省區的大案、要案不斷出現,涉案數額不斷攀升,從幾百萬、幾千萬到幾十億、數百億,甚至上千億;集資參與人數量和規模也不斷增大,從幾萬到幾十萬人、上百萬,甚至幾百萬人。多數案件往往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非法集資的錢款往往已經用于償付高額利息、企業運作和運營支出以及犯罪分子揮霍,追贓挽損難度大。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新發非法集資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資金額超億元案件345起,集資人數超千人案件235起。“E租寶”案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達762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115萬余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未兌付缺口380億余元,案件審判、處置難度非常大。
(三)犯罪蔓延速度加快,從實體產品轉向金融產品
從案件情況看,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范圍更廣,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區快速從東部向中西部擴散,從一二線城市向三四線城市蔓延。除江蘇、浙江、河南、山東等原有的高發地區外,北京、河北、陜西、重慶、貴州、新疆、云南、安徽等成為新的高發地區。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從種植養殖、資源開發到投資理財、網絡借貸、眾籌、期貨、股權、虛擬貨幣轉變,迷惑性更強,“金融互助”、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金融監管、防范打擊難度加大,極易形成跨區域大案。
(四)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重刑率和監禁刑率較高
非法集資案件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嚴重損害人民群眾權益,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確保刑罰效果。2015年至2017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率)分別為23.17%、19.42%、18.4%,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分別為75.03%、77.77%、77.2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71.20%、72.91%、78.36,集資詐騙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93.44%、94.82%、93.66%。2015年至2017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90%,均遠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同時依法用足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二、相關法律政策
非法集資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近年先后制定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為準確認定非法集資犯罪、正確定罪量刑、依法處置涉案財物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確保案件審判處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占為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以及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四個條件,即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解釋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十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區別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就是集資詐騙。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七種情形。
(二)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量刑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單位和個人犯罪的入罪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以及集資詐騙罪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
(三)關于非法集資犯罪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非法集資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反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金融詐騙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三、重大、典型案例
1.“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于2015年5月,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丁寧。2014年6月,丁寧收購金易融公司,對該公司的互聯網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后,更名為e租寶平臺上線運營;2015年2月丁寧收購英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臺上線運營。此后,丁寧決定由其控制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為二平臺提供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屬數百家銷售公司分別負責e租寶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另使用國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在平臺上宣傳為投資提供擔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二被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于2015年5月至12月間,在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先后吸收115萬余人資金共計762億余元,其中重復投資金額為164億余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后,除部分集資款用于返還集資本息,以及支付員工工資、房租、廣告宣傳費用、收購線下銷售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運營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資款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贈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380億余元。
被告人丁寧作為二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丁甸、張敏、彭力等人負責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負責制作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按照丁寧、丁甸等人指示,負責收取、支付、調動集資款。被告人王之煥、謝潔、路濤、張平等人分別負責在e租寶、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謝潔、楊翰輝、姚寶燕、楊晨、丁如強等人負責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利誘性宣傳,并通過被告人齊松巖、楊翠致、路濤、丁如強等人分別管理的線下銷售公司,同步開展線上、線下集資活動,被告人李倩倩、張傳彪、宗靜、劉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別負責項目審核、人員招聘、業務督導、人事管理、平臺維護、提供個人名義債權等事項。
此外,法院還認定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路濤、張平、丁如強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晨、王磊、高俊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告人丁寧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潔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丁寧、丁甸、張敏、彭力、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犯罪集資詐騙罪,造成數十萬人員財產損失達數百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楊晨、王磊、路濤、張平、丁如強、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數罪,依法應當并罰。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并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同時判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E租寶”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之所以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人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構成集資詐騙罪,關鍵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被告人單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表現在:一是利用虛假債權項目進行集資。被告單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冊的空殼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制作虛假債權項目,制假比例高達95.6%,這些項目被用于欺騙投資人投資。二是以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進行集資。e租寶平臺的產品收益率為9%到14.6%,而融資租賃債權項目的回報率集中在6%到8%之間,這就意味著這些債權項目如果是真實的,則平臺息差收入為負。三是被告單位在集資后,除部分用于返還集資本息及公司運營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認定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等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且依法從嚴懲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邦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洪偉于2002年12月起在廣州市先后注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采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23萬余人。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的指定賬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除部分用于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其他用于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以及返還集資本息,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被告人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張榮珍、陳少鋒、范秀忠、薛云峰等人負責組織、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溫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蔣洪偉指使下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相關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羅永鵬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并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戶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戶。非法集資期間,蔣洪偉大量揮霍集資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獲得幾萬元至幾百萬元數額不等的業績提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云峰、羅永鵬、吳逢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溫運平、羅禮俊、姚棉濤、丘光前、高可創、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蔣洪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張榮珍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周文鳳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
【剖析解讀】
本案被告人蔣洪偉及相關邦家公司在沒有取得融資行政許可資格情況下,以相關邦家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通過銷售會員卡、區域合作合同、汽車租賃合同、人民幣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大肆吸收資金。蔣洪偉非法集資后,絕大部分不用于經營活動,主要用于以新償舊,不具備償還能力;還肆意分配、隨意處置集資款,大量資金根據個人喜好,以現金方式獎勵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額的業績提成或被蔣洪偉個人用于不能帶來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認定蔣洪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云峰作為蔣洪偉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參與了整個非法集資活動的密謀、策劃和系列具體運作,羅永鵬負責對公司人員進行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公司財務賬戶,并按照蔣洪偉的指示轉付集資款,均得到巨額利益,足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據此,對蔣洪偉及前述被告人認定集資詐騙罪,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在蔣洪偉等人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屬于蔣洪偉等人的個人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3.“黃金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2007年3月,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稱為“廊坊市黃金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為公司股東。2007年至2010年間,公司多次更名及變更注冊資本。2011年5月更名為“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對房地產、酒店、工業園區基礎建設的投資;金銀制品的零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被告單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連、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黃金佳門店,利用經營實體金店,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與不特定人員簽訂黃金佳內部福利協議、內部福利兩便協議、預訂預售中立倉合同、金管家購買協議、“金發展”委托信托協議書、“金元寶”合同、“大贏家”白銀理財協議書、黃金佳金銀/黃金/白銀制品買賣合同、提金卡全額購買協議、積存卡積存系列金條/金錢協議、黃金佳系列金條/金錢代保管協議,并允諾收益等方式吸收資金共計153.7億余元。
被告人肖雪作為公司股東、董事長、執行董事,指揮、決策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吸收資金,被告人何海靖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被告人李運江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后勤及開設分公司、營業網點等新店的選址,被告人魏喆作為廊坊市金實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公司交易部經理、負責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軟件研發及維護,被告人許漢杰作為黃金學院的副院長、負責培訓,被告人王蒙君作為公司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人力資源和員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為公司二名股東之一,被告人康學偉作為戰略發展委員會經理兼石家莊分公司經理,被告人陳梅杰作為公司財務副經理,被告人劉興隆作為董事長助理兼司機,被告人崔志偉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被告人王來鋒作為深圳分公司經理,被告人李新作為京津廊大區廊坊市區第一分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李昱濤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人張瑋立作為公司審計監察部經理在不同時期均參與了謀劃、指揮和具體實施公司吸收資金業務。
2014年7月,被告單位賬戶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蘇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分別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并在多個分公司、營業部設立多部POS機繼續吸收社會資金。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肖雪將所吸收資金用于購買黃金佳大廈、安次區工業園區土地、車輛、房產、黃金白銀;投資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綠野仙莊、固安綠華濃等關聯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國留學費用并分別給肖淑娣、肖娟、肖發各1000萬元人民幣;向清華大學捐款5000萬元人民幣,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500萬元人民幣,向經濟參考報社支付500萬元人民幣;兌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員工工資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的租金、基礎建設費用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運江、魏喆、許漢杰、康學偉、王蒙君、陳梅杰、劉興隆、王來鋒、崔志偉、李新、李昱濤、張瑋立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各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本案屬于單位犯罪,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經營黃金、白銀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許諾收益,吸收資金。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內部的高層會議或戰略發展委員會研究決定,經營中立倉、內部福利協議等產品,并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發行上述產品,且所吸收資金全部進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戶,或者雖進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仍歸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統一支配。據此,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征,依法應認定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017年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高檢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大防范和處置工作力度,有效地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一、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況
2017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職責,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類犯罪,共批準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6409件8961人,同比分別下降0.5%和5.1%;批準逮捕涉嫌集資詐騙案871件1255人,同比分別上升19.8%和19.7%;批準逮捕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2件11人。辦案過程中嚴格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風險防控“三同步”要求,注重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加強釋法說理、矛盾化解,積極穩妥開展辦案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法院開展追贓挽損、資產處置等工作,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效地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
短期高額回報致使當前非法集資類案件高位運行,重特大案件頻發,“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等虛假宣傳,使投資人往往難抵誘惑,加之犯罪嫌疑人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使得投資人信以為真,有的還不斷追加投資,以便獲得更大收益,當這種“擊鼓傳花”的方式難以為繼時,最終會資金崩盤,損失嚴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隨著案件新形式新手段的不斷涌現,有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晰,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涉及捕與不捕、強制措施的適當準確運用。有的民間借貸公司甚至涉黑涉惡,被害人眾多,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犯罪手段呈多樣化、網絡化發展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依托“互聯網+”投資模式,設立電商平臺,以“微商”、“多層分銷”、“手機APP”等方式吸收資金或發展下線。利用互聯網,瀏覽微信、網絡、公眾號的群體都可能是潛在客戶,滲透無處不在。在利用網絡犯罪的同時,傳統的犯罪模式也得到發展,呈現線下線上并存的模式。例如借用P2P模式的各類金融信息服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將互聯網金融的新概念與新手法復制到線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放宣傳單、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線上線下推廣并用,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
在非法集資犯罪中,為獲取社會公眾信任,犯罪嫌疑人主動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成立“合法公司”,實行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經營管理模式。這些公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一定的工作人員,層級較多、分工明確,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有的嫌疑人迎合公眾對個人資產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國家鼓勵創新政策,采取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高科技項目、互聯網金融理財等名義,依托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假以專業規范的業務流程、風險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資者的辨識難度。
(四)追贓難度大,集資參與人往往損失慘重
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持續數年,犯罪潛伏期比較長,從作案到案發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長,在被告人無法兌付時才會案發。有相當一部分參與人不主動報案,甚至不肯承認自己被騙,仍心存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來”還錢。由于大部分資金沒有用于正規投資,而是被揮霍或者支付高額利息,案發后往往難以追回,絕大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大量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贓款去向不明,導致結案后贓款無法追回、損失得不到補償、參與人不滿意等。
三、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2017年4月7日,高檢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辦理非法集資案件的通知》,進一步指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依法規范辦理非法集資案件。對一些跨區域網絡非法集資案件,高檢院偵監廳與公安部經偵局的同志共同研究制定會議紀要,規范案件的罪名認定、打擊范圍、證據標準、銜接機制等問題,并及時下發通知轉發全國各地檢察機關,指導案件辦理工作。各地檢察機關在規范金融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梳理辦案疑難問題凝聚共識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如河南省公檢法三機關會簽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針對罪與非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法律適用、證據標準等疑難問題進行明確和規范,為提升辦案質量、準確打擊奠定基礎。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大金融犯罪打擊力度
高檢院偵查監督廳制定的《關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的意見》在金融犯罪重大敏感案件情況報告、督促辦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強化了對案件的指導與督辦工作。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高檢院工作部署,對于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重大案件高度重視,強化責任擔當,依法履職,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強化偵、捕、訴的銜接與配合。并通過與公安機關、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共同形成打擊犯罪合力。
(三)探索專業化辦案,發揮金融檢察作用
一是建立專業化辦案部門。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設置了金融檢察部門,對金融案件辦理實行捕訴職能整合。有些省級院成立網絡安全與金融犯罪辦案組,整合辦案資源,做到分工負責、精準高效。二是嘗試專家輔助介入制度。為進一步豐富專業類型案件專門問題的解決途徑,在一些案件中積極探索專業人員同步輔助審查機制、嘗試專家輔助介入制度,助力金融案件的辦理。如對一些專業性較強、電子數據量大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邀請技術部門骨干力量同步介入審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推進專業化素質建設。檢察機關通過開展研討會、培訓等工作,著力培養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一些辦理金融案件經驗豐富的檢察官也積極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斷夯實知識底蘊,提升解決案件難點的能力。四是建立理論交流平臺。為積極推動金融檢察理論實務研究,用先進的工作理念和扎實的理論成果指導和支撐司法實踐。一些檢察機關的《金融檢察研究》等理論成果,展示了金融檢察部門在理論實務研究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推動了金融法治研究和司法實務領域交流。
(四)注重風險防控,有效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按照依法處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的“三同步”要求,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克服就事論事、孤立辦案的傾向,把嚴格公正執法與維護穩定有機統一起來。對重大的非法集資案件,結合辦案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有關口徑和應對措施,嚴格落實信訪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部門和上級院報送信息,把握辦案的正確方向。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對于重特大案件及時向處非辦報送非法集資類案件辦理動態,反映在執法辦案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凝聚打擊非法集資的力量,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政治、社會“三效果”的統一。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教育部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明確要求,密切關注民辦教育機構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監控。教育部高度重視加強民辦教育機構領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兩個方面工作:
一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國辦發電〔2018〕2號)和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精神,發文(教財廳函〔2018〕5號)督促各地對民辦教育領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全面開展自查。此次專項自查工作將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含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都納入自查范圍,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范機制,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自查自糾有關情況報告擬于4月底前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另一方面,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加強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防范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行為。一是落實法律規定,加強分類管理。2017年9月1日,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為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提供了法律約束,不僅確立了民辦學校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原則,還對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行為的民辦學校,對其法律責任進行了重申。《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管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推動條例出臺,規范辦學行為。2017年,我部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全面啟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立法程序,擬對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行為作出更明確禁止,進一步為民辦教育健康規范發展提供法律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擬于近期公開征求意見。三是督促各地落實《意見》,健全監管機制。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截至2018年3月,已有遼寧、安徽、甘肅、天津、浙江、上海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實際出臺了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四是開展專項督察,防范經濟風險。我部在部署各省開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全面自查的基礎上,于2017年11月至12月組織各方力量,選取安徽、廣東、四川、浙江、云南和北京等6個代表省份進行實地督察,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防范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經濟風險。
下一步,教育部將按照國發〔2015〕59號文件要求和本次會議精神,進一步督促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教育領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后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同時,督促各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推動各地出臺和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文件,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風險防范機制,切實做好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防范和處置工作。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公安部
近年來,公安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與各部門密切協同配合,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大力推進能力和機制建設,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及市場經濟秩序。
從公安機關工作情況看,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形勢依然嚴峻。一是案件高發多發。2017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非法集資案件8600余起,發案數呈現高位運行態勢。重特大案件多發,2017年涉案金額超億元的案件達50起,且動輒數十億、上百億元,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二是波及領域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三是犯罪手法嬗變。非法集資犯罪手法變形變異,欺騙性更強,有的攀附冒用金融創新、精準扶貧、慈善互助等名目,裹挾誘騙大量群眾;有的授意唆使參與者虛構商品交易獲得“消費返利”,妄圖快速聚斂公眾資金;更有甚者包裝造假、隱匿資金、肆意揮霍,淪為赤裸裸的集資詐騙。四是社會危害嚴重。非法集資侵害對象涉及各年齡、收入和職業人群,特別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的參與者是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非法集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及刑事法律,致使集資參與人蒙受嚴重損失,需要全社會增強風險意識、攜手防范抵制。在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等為幌子的;
2.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 “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
8.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加強社會組織監管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
民政部
民政部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門,始終把對社會組織和慈善領域的監管擺在極其重要的位置。黨的十八大以來,民政部通過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立綜合監管體系、豐富監管手段等方式,從人財物以及活動開展等方面進一步加大了對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的監管力度,推動我國社會組織和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一、社會組織基本情況
在我國,社會組織主要是指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三類組織。截至2017年底,全國社會組織數量已經達到75萬多個,其中,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2300多個;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144個。與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機關法人相比,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最顯著的特征是非營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即這類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社會組織不是用行政性權力和手段來開展活動;社會組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獨立負責、依法自主開展活動。
二、社會組織非法集資特點和風險隱患
近年來,隨著社會組織和慈善事業的快速發展,以基金會為代表的慈善組織數量快速增長,所掌握的慈善財產規模不斷增加,如何監督這些慈善組織管好慈善財產,防止慈善財產被侵占、濫用,甚至用于危害社會發展的領域,是監管的風險所在。此外,隨著社會公眾對慈善事業關注度和參與度的不斷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為名開展的實際以營利為目的的募捐活動,甚至假借慈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日益增多。某些組織和個人打著慈善的旗號,披著慈善組織的外衣干著牟利的勾當,極大損害了慈善組織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嚴重阻礙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給社會公眾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這些組織和個人有的是以未經登記的非法社會組織的名義直接開展非法集資及傳銷活動,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急于籌集善款,做大做強業務的心理以及對非法集資行為的不了解,通過在這些組織下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等方式合作開展活動,由于有這些合法社會組織的背書,對于社會公眾有著很強的欺騙性。2017年公安部門查處的“善心匯”,廣東省公安廳偵破的“人人公益”網絡傳銷案等,就是典型的披著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傳銷組織。
三、有關監管政策措施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一直致力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和慈善事業的監管制度,有關政策要求集中體現在中辦、國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關于社會智庫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文件以及《慈善法》中。《慈善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將各級人民政府賦予民政部門的這一職能上升為法定職能。《慈善法》對于非法集資行為有著明確的處罰條款,如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警告、責令停止活動等處罰手段。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一)從監管內容來看,一是管住重點人。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將社會組織發起人的資格、人數、行為、責任等事項納入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規范。二是管住財產。民政、財政、稅務、審計、金融管理等多個部門近年來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要求社會組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督促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對違法違規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加大對社會組織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力度,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將社會組織納入反洗錢監管體系。 三是管住活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進行管理。對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社會組織,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對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撤銷登記;對未經許可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依法予以取締。
(二)從監管責任來看,一是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負有管理責任。二是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的監管,按照《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要求,有關部門重點從治理機制、資產財務、服務及業務、納稅和收費、守法與信用、黨建與執紀等六個方面加強監管。直接登記的四類社會組織,參照《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進行。三是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四是外交、公安、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事務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
(三)從監管機制來看,一是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二是建立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三是制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規范公開內容、機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確保評估信息公開、程序公平、結果公正;建立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法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告行政處罰和取締情況。四是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去年以來,我部配合公安部嚴厲打擊了利用公益慈善名義進行非法傳銷的“善心匯”,今年年初又通過召開視頻會的方式要求全國登記管理機關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社會組織進行全面篩查與叫停。今年春節前后,我部陸續公布了三批250多個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并與公安部聯合部署了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多措并舉,加大對社會組織和慈善領域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
一是積極推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盡快修訂出臺,細化法律責任,豐富查處手段,為打擊整治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提供更堅實的法治保障。二是加快開發全國社會組織執法監察系統,推進各級民政部門信息共享,并為部門間綜合監管和聯合懲戒提供支撐。三是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及時捕捉、分析研判社會組織重大活動信息和非法集資信息,通過早發現、早排查、早處理,及時消除隱患。四是嚴厲查處為非法集資提供便利和支持的社會組織,并將行政處罰結果與年檢、等級評估、信用評價、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事項掛鉤,嚴格追究違法責任。五是繼續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組織的非法行為,及時公開曝光有關社會組織名單,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住房城鄉建設部
我部高度重視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防范和處置工作,今年3月份印發了《關于開展防范和處置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專項檢查的通知》,組織地方房產管理部門開展為期1個月的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要求地方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將非法集資問題作為行業監管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對近年來在房地產行業出現的非法集資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活動的特點
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活動有以下特點:一是以分割銷售并承諾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資;二是違規預售商品房變相融資或“一房多賣”;三是以房地產項目名義向社會公眾融資并承諾高額利息等。此外,近年來,又出現了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眾籌買房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的現象。
二、我部采取的政策措施
近年來,在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下,我部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的防范和處置,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行房地產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為有效制止“一房多賣”騙取購房款、惡意騙貸等行為,我部督促指導各地加快推進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工作,確保項目真實,交易真實,有效保護房屋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國339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實現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260個城市實現二手房交易合同網簽備案。
(二)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在2016年全面部署開展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的基礎上,2017年我部繼續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嚴查態勢,3月份召開了整頓規范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全國電視電話會議,集中通報了30家違法違規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2017年,16個熱點城市共查處了654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和2295家中介機構。8月下旬至9月份,派出6個督查組對12個省份及所轄17個城市實地督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共53家、中介門店共52家。9月份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明確提出嚴禁違規提供“首付貸”等購房融資,嚴禁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等資金挪用于購房,嚴厲打擊“首付貸”、“消費貸”等違規融資行為。11月份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對10個省份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開展交叉檢查。
(三)配合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我部積極配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嚴禁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提供或協助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認真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融資業務的行為。
(四)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引導。按照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統一部署,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工作,指導地方積極組織開展輿論宣傳和警示教育工作,提示非法集資的嚴重危害,慣用和新出現的各種手段,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
(五)指導地方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查處工作。我部多次組織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開展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圍繞容易發生非法集資活動的關鍵環節進行嚴格排查。指導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加強與金融、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日常監管和聯合執法,落實對非法集資企業的懲處機制,堅決杜絕非法集資在房地產領域蔓延。
下一步,我部將按照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要求,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持續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力度,加強宣傳教育和風險發布提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農業農村部
我部歷來高度重視防范和處置農業領域非法集資工作,積極配合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做好宣傳、教育、防范和處置工作。2017年,我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精神,將加強農民合作社領域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列入《農業部2017年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要點》,要求各地農業部門加強監管,防止借農民合作社名義搞非法集資。專門調度以合作社名義涉嫌非法集資情況,對重點省份進行風險提示。組織農民日報、中國農民合作社網、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等媒體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專題宣傳,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形式連續刊載預防辨識非法集資等宣傳月專題宣傳資料。宣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引導農民合作社依法依規辦社,完善制度規章,加強規范運行,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作為合作社理事長能力提升培訓的重要內容,以農民合作社名義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上升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各級農業部門按照中央要求,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農村地區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開展摸底排查,清理整頓一批虛假合作社;強化指導服務,引導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加強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群眾辨別能力;加強防控監測,探索風險預警長效機制;拓展融資渠道,化解非法集資源頭問題。
一、農民合作社領域非法集資特點和原因分析
從我部調度情況看,當前涉農合作組織非法集資總體發生率較低,涉及金額、涉及人數在各行業領域中處于后位,風險整體可控,新發刑事案件和涉案金額呈現雙降態勢;但同時呈現風險區域相對集中、手段多樣的特點。從表現形式看,一些不法分子借農民合作社名義,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用于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個別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殼,非法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柜臺,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組織行為看,這些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涉農合作組織有四個特點:一是沒有產業支撐,基本不涉及農業生產活動;二是沒有產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對農民成員提供任何生產經營服務;三是廣為宣傳,在農村廣布“熟人業務員”,通過發放高額介紹費等方式招聘收買有威望的人作為代辦員,發動親友和農民群眾存款;四是虛構高額回報,向農戶作出高于銀行同期利息、理財收益的承諾,施以小額或短期回報,引誘農戶繼續投入。
涉農合作組織非法集資情況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城鄉之間金融服務差距不斷擴大,傳統的銀行儲蓄已不能有效滿足農民投資理財的需要,農村合作金融、小微商業金融機構發展緩慢,農民迫切希望手中的閑置資金有更好的出路。其次,缺乏有效監管引導,現行法律對農民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內部信用合作等業務,尚未明確部門監管職責。農民合作社退出機制還不完善,“準入容易,退出太難”,不法分子很容易借用合作社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最后,農民風險意識較弱,借貸行為易受熟人社會關系的影響,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容易受利益誘惑,明知是非法集資,仍抱有僥幸心理。
二、下一步工作計劃和安排
2018年,農業農村部將繼續高度重視,加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力度,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農村地區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根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要求,對今年農村地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認真落實部際聯席會議工作部署。將加強農民合作社領域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列入《農業部2018年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要點》,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精神,配合完成部際聯席會議安排的有關工作,指導各地加強監管。二是加強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學習宣傳貫徹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引導合作社健全規章制度,依法辦社、依規建社。深入推進示范社創建。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日常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警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三是加強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利用部屬中國農民合作社網及有關報刊媒體開展宣傳。通過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合作社帶頭人培訓、農業普法等,向合作社理事長、普通農戶開展宣傳教育,使他們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危害及風險,提高辨別能力。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商務部
一、商務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隱患
近年來,商務部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審批權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總體上,商務部主管的行業企業經營規范,發展健康,市場開放程度高,競爭較為充分,非法集資的風險點相對較少。但在融資租賃、典當、商業保理等少數涉及資金融通業務的特殊行業,還需要予以關注,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二、商務部防范非法集資的舉措
商務部高度重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要求,深入貫徹落實2017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精神,印發《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商務領域防范處置非法集資有關工作的通知》(商秩電〔2018〕220號),認真履行部門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大力推動商務誠信體系建設。
(一)完善行業監督管理
一是加強典當行業動態監管。堅持每周向地方下達監管周報,督促地方采取現場檢查和監管系統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動態和全過程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即時監測。落實典當企業前置審批改為后置,研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能力和制度安排。二是強化融資租賃日常監管。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健全信息填報和監測制度,督促企業及時準確填報經營和財務數據,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三是加強統計信息公示。2017年8月發布《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6-2017)》,分析融資租賃企業數量、注冊資本和業務機構等數據指標,客觀反映行業運行情況和發展特點,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二)開展系統風險排查
一是開展融資租賃風險排查。2017年5月2日,印發《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融資租賃業風險排查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7〕175號),組織開展融資租賃風險排查工作。針對融資租賃行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動態,重點關注是否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問題,及時發現并消除行業風險隱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強化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管。2017年下半年,商務部、人民銀行等9部門開展整治預付卡違規經營專項行動,我部負責單用途卡整治的綜合協調。專項整治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累計出動執法人員2.88萬人次,檢查各類發卡企業1.8萬家,實施責令整改和罰款877次,移交涉嫌非法集資等案件線索156條,有力地凈化了預付卡市場環境。三是加強商業保理風險防范。2017年7月13日,印發《關于做好商業保理風險防范有關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7〕241號),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加強風險教育,查找違法違規線索,積極防范風險。
(三)加強商務誠信建設
積極推動商務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內貿流通特殊行業管理,防范非法集資風險。一是深入推進商務誠信體系建設試點。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質檢總局連續兩年在8個省市開展商務誠信體系建設試點,促進行政管理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整合,完善征信、評信、用信機制。8個試點地區全部建成公共服務平臺,覆蓋市場主體近1000萬戶。二是完善商務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外貿、外資、對外經濟合作、內貿流通等領域企業信用信息,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共享,共歸集各類信用信息3億多條,建立信用子平臺50余個。三是持續加強誠信宣傳教育。會同中宣部、中央文明辦、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連續13年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創新舉辦“信用消費進萬家”主題日等活動,相關政府部門、商協會、企業、消費者和媒體積極參與,營造了良好誠信氛圍。
三、下一步工作考慮
商務部將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務院59號文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風險防范工作。一是根據相關文件要求,配合做好典當、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等行業管理職責劃轉工作,在職責移交有關部門之前,繼續做好風險防范,履行好行業管理職能。二是加強商務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商務誠信體系建設試點,完善商務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出臺覆蓋整個商務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等教育活動,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氛圍。三是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及時移交以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名義進行非法集資行為的線索。四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金融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及時反饋我部懲戒結果。按照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有關風險防范工作,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人民銀行
一、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勢特點
自2016年4月以來,人民銀行牽頭開展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積極穩妥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現結合工作開展情況就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非法集資形勢特點總結如下:
一是專業化趨勢明顯。一些不法組織和個人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未取得相關牌照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以具體項目和線上投資標的等為依托,包裝專業規范的合同文本和業務流程,手法極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資者辨別難度。
二是非法集資新型方式層出不窮。隨著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互聯網金融主要領域的風險得到有效識別和管控,但新型業務不斷冒頭。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幣發行融資(ICO)、各類虛擬貨幣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噱頭更為新穎、隱蔽性更強。
三是線上宣傳和線下推廣相結合。一些非法集資平臺通過線上大肆宣傳和線下門店推廣的方式發展人員加入,短期內迅速斂財,由于投資者眾多且分散,一旦平臺出現問題跑路,投資者資金難以追回。
四是“多頭在外”躲避監管打擊。一些非法集資涉案人員通過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絡集資平臺、將涉案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國內監管打擊,使得案件偵破難度加大。
二、已開展的工作
(一)推動相關法規盡快出臺
2017年,人民銀行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對《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推動其盡早出臺。同時,人民銀行還配合法制辦完成《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社會意見和部委意見的研究論證工作,就放貸業務重點問題協助開展調研,積極推動條例出臺。
(二)規范民間投融資發展
2017年,為有效防范非法集資行為,人民銀行在密切監測民間借貸利率運行情況的同時,著眼于規范民間投融資發展,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各類市場利率合理運行,為有序化解民間借貸風險提供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
(三)強化資金監測,完善非法集資交易監測分析模型
2016年9月,人民銀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交易監測預警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將《非法集資預警監測模型識別點指引》作為附件一并印發,要求金融機構高度重視涉嫌非法集資資金交易監測預警工作,完善非法集資資金交易監測預警工作機制,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可疑交易線索,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該意見下發后,2017年金融機構報送人民銀行分支行的非法集資線索質量明顯提升。
(四)完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后續控制制度
一是完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2017年,人民銀行先后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有關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9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執行要求的通知》(銀發〔2017〕9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義務機構反洗錢交易監測標準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銀發〔2017〕108號)等規范性文件,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健全異常交易監測標準,建立功能完善且運行良好的交易監測系統,加強對人工發現或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識別,以“合理懷疑”為基礎報告可疑交易,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
二是建立可疑交易后續控制制度。針對非法開立、買賣賬戶情況猖獗,以及義務機構報送可疑交易報告后仍提供無差別金融服務、導致洗錢后果發生的情況,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賬戶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要求義務機構加強開戶管理、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提高對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防控水平。
(五)開展互聯網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工作
自2016年4月以來,人民銀行牽頭開展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積極穩妥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目前,互聯網金融領域總體風險水平明顯下降,非法集資在互聯網蔓延勢頭得到遏制。具體包括如下工作:
一是人民銀行在牽頭開展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嚴厲打擊無證機構,整治違規交易場所、“微盤”交易支付結算業務,阻斷非法集資資金通道;
二是人民銀行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ICO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委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并部署各地開展整治。目前,全國摸排出的ICO平臺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已基本實現無風險退出。
(六)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營造優良信用環境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2017年,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組織召開了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視頻會、部際聯席會議、工作協商會議等;印發了《2017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二是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2017年以來,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已聯合多部門簽署印發了15個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三是積極推進地方誠信建設。2017年,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制定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評審指標(2017年版)》,印發了《關于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評審工作的通知》,配合發展改革委開展了示范城市評審工作,印發了首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名單。會同發展改革委復函同意河南、貴州社會信用體系與大數據融合發展試點省建設方案。
(七)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宣傳,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
通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金融素養問卷調查、集中性金融知識普及活動,推進金融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修訂《金融知識普及讀本》等活動普及非法集資風險辨識和防范知識,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下一步工作考慮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的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配合司法部推動《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出臺。
二是按照59號文的要求,密切監測民間借貸利率運行情況,引導民間借貸利率、用途和借款方式合理化,壓縮非法集資活動生存空間。
三是繼續依托反洗錢系統做好非法集資監測工作。通過完善制度、進一步加強與執法機構的合作和加強對報告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工作的監督與指引,切實提升非法集資類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四是會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化解,積極穩妥推進專項整治工作,督促從業機構嚴格落實整改要求,逐步化解存量不合規業務,并及時將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問題的從業機構移送相關部門或機制。
五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會同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切實推進政務信息公開與共享,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
六是繼續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通過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活動,提升消費者的金融素養,增強其風險意識和為自己決策負責的意識,幫助消費者理智選擇金融服務,降低其卷入非法集資案件的風險。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立足職能,從以下三方面積極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一、發揮企業登記注冊職能,配合開展有關清理整治工作
近年來,部分投資類公司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嚴重擾亂經濟和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極大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市場監管總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方案》和《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積極指導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企業登記注冊職能,密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清理整治工作。不是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企業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提請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企業予以持續關注,并將相關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以企業信用監管為抓手,夯實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基礎
一是全面建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筑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支撐平臺。在2016年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基本建成的基礎上,2017年全面建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系統的全面建成和運用對降低市場交易風險和社會交易成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不斷夯實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基礎。積極采取多種措施,推動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共享工作。推動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在登記部門與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間共享應用、互聯互通。目前,公示系統已歸集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5.59億條,市場主體多維全景信用畫像日益清晰精準。為推進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各部門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協同監管平臺開通的專門賬戶,實時多形式查詢涉及非法集資企業相關信息,并依法予以甄別和監管。
三是加強協同監管,建立健全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積極推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已參與簽署了涉及稅收征管、上市公司、法院執行等領域聯合懲戒備忘錄28件,聯合懲戒的范圍和影響得到進一步擴大,初步構建失信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管框架。截至2018年3月底,全國經營異常名錄實有市場主體469萬戶,其中企業424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35萬戶,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有3.17萬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限制24.63萬人次。市場監管總局通過中央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各部委提供了企業基礎信息5042萬條(存續企業3362萬條,注銷企業1091萬條,吊銷企業589萬條)、經營異常名錄1108萬條(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3.38萬條。
四是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促使企業自律經營。先后出臺《工商總局關于新形勢下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的意見》《工商總局關于做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2018年3月,修訂印發了第二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新版清單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納入隨機抽查范圍,對及時、準確地發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起到重要作用,同時,也對參與或試圖參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形成監管震懾,有利于防范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產生。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每年抽查的企業數量不得少于企業總數的3%。2017年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共隨機抽查企業92.76萬戶,占實有企業總數的3.73%,通過公示系統公示抽查檢查結果89.78萬戶,公示率為96.78%。
五是實行大數據監管和風險分類監管,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指導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要作用,加強大數據采集、開放、分析應用,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提高風險預判能力。指導充分利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通過隨機抽查、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以及輿情監測、社情民意分析等渠道發現監管風險,對高風險市場主體,列為監管重點,實行“雙隨機”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抽查比例,實現有效、高效監管。
三、依法加強金融廣告監管,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一是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的監測、監管。積極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平臺和互聯網廣告監測中心的功能作用,強化對網上、網下發布的金融廣告的監測,及時分發有關線索信息,為廣告監管執法提供資料采集、證據固定、監測信息發布、結果匯總等技術支撐。對公安部門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依法責令停止發布相關廣告。
二是加大案件查處力度。指導督促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廣告監管職能作用,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應對和防范金融風險相關工作。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互聯網金融廣告整治工作中,堅持網上、網下一體化監管,對廣告市場持續嚴管嚴控。據統計,2017年,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處金融廣告案件428起,罰沒金額2343.58萬元。
三是對整治互聯網金融廣告工作進行再部署再安排。將整治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要點,明確要求持續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專項整治工作。2017年原工商總局聯合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10部門出臺了《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維護良好廣告市場秩序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加大對互聯網金融廣告的監管力度。
四是積極發揮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召開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與銀保監會加強工作協調溝通,共同研究加強金融廣告監管相關問題。與人民銀行金融消保局多次座談溝通,積極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制定金融廣告發布的市場準入清單,研究清單的框架和內容,為互聯網金融廣告整治提供制度支持。將人民銀行納入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更好發揮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金融廣告領域監管合力。聯合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全國14個省市開展聯合督查,其中,互聯網金融廣告是督查的重點之一。
五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對網絡“微盤”“白拿”、一元購、比特幣交易等金融活動研究提出意見,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完善監管措施,強化對各類新型金融活動的監管。配合人民銀行管控比特幣交易風險,配合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防范代帀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配合人民銀行參加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現場督查工作,派員參加督查組,對江蘇省專項整治工作開展督查。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的要求,立足本職,切實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認真指導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依規做好登記注冊工作,繼續強化與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進一步推動信用監管,依法加強金融廣告的監測、監管,積極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證監會
作為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證監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防控重大風險攻堅戰的工作部署,切實強化風險意識、大局意識、協同意識、擔當意識,全面貫徹落實國發〔2015〕59號文件,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積極主動,穩步推進,扎實做好證券期貨行業非法集資防控工作,取得積極效果。下面簡要報告一下有關工作情況: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日常監管,持續傳導監管壓力
證監會積極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做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重點領域非法集資風險防范、監測和預警工作,排查防范證券期貨業非法集資風險。嚴格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切實履行“了解你的客戶”義務。加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監督管理,嚴禁其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便利。清理規范場外配資活動,有效防范利用配資業務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組織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推進私募基金日常監管常態化、制度化,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嫌以私募基金名義從事非法集資的,及時移送地方政府。
(二)組織專項行動,整治違法違規場所平臺
證監會會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認真部署開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行動,集中整治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堅決防控各類交易場所觸碰非法集資紅線。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組織對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進行清理整頓,打擊以股權眾籌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活動,配合人民銀行清理代幣發行融資活動(ICO),取得良好效果。
(三)健全法律法規,壓縮非法活動空間
證監會近年來陸續出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規章制度,逐步完善重點領域監管制度,織密扎緊制度籠子。積極推動《證券法》修訂、《期貨法》立法工作,推動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研究起草《股權眾籌試點管理辦法》,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完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監管規定。通過“開正道”,壓縮非法集資活動空間。
(四)加強防非宣傳,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
針對各類以證券投資為名的新型非法集資活動,通過編寫警示案例、發布監管問答等形式,提高社會公眾風險識別能力。組織防非宣傳進高校、進社區、進企業,借助微博、微信等各種新興載體,線上線下相結合,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攻勢。同時,督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防范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作為投資者教育的重要內容,強化持牌機構防非宣傳意識。
二、存在的風險隱患及特征
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復雜嚴峻,大案要案頻發,呈現向新領域、新業態蔓延趨勢,以原始股、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為名的非法集資風險事件時有發生,證券期貨行業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仍然艱巨繁重。一是網絡化趨勢明顯。不法分子設立網絡平臺,借助互聯網渠道宣傳推廣、募集資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風險蔓延,增加了打擊處置難度。二是業務行為復雜化。一些違法機構兼營P2P、眾籌、小貸、私募基金等多種業務,跨界經營、模式嵌套、業務相互交織滲透,行為模式更加復雜隱蔽,增加了調查認定難度。三是濫用新概念,進行偽創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資高新科技項目為噱頭公開募集資金,還有一些企業打著區塊鏈招牌,開發各種“虛擬資產”公開發行融資。
三、下一步工作
證監會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統一部署,繼續做好證券期貨行業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風險排查和宣傳教育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