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者在參與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交易之前需要了解相關政策法規

投資者在參與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交易之前, 建議對國家關于交易場所的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有必要的了解。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 號)、《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3號)。此外,還有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部委發布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具體可以查詢國家相關主管單位的官方網站。

二、針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禁止性規定如下

(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 即屬于"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開發行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

(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 包括集合竟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

(三)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交易單位”是指將股權以外的其他權益設定最小交易單位,并以最小交易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是指在買入5個交易日內掛牌賣出同一交易品種或在賣出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

(四)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權益在其存續期間,無論在發行還是轉讓環節,其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以信托" 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 按實際持有人數計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標準化合約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 除價格外其他條款固定,規定在將來某一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合約;另一種是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人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合約。

(六)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 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