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李女士是一位資深股民,某公司業務人員先是主動添加其微信,以免費推薦“牛股”“漲停股”為名,拉她加入一個投資理財群。開始的時候群里的“專家”會每天進行股票講解,后該“專家”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潤率低”為由,鼓動她下載安裝一款“期貨行情交易軟件”,轉入資金進行“倫敦原油期貨”交易,并通過QQ、微信進行交易指導??衫钆堪彦X投進去后,一直在虧損,最終被騙了100多萬。警方調查發現,李女士遭遇了一個網絡詐騙團伙,她投資的平臺其實是一個虛假交易軟件,騙子們早把李女士的錢裝進了自己的腰包。

【案例解析】不法機構和人員的欺詐套路無非是“誘導博眼球、鼓吹高盈利、詐騙取錢財”,先是以免費薦股和高盈利為噱頭吸引投資者入群,然后將用戶導流到無任何資質的非法平臺上投資交易。這些非法平臺的交易行情往往都是偽造的,并且可以在后臺實時操縱漲跌,欺詐投資者大量資金。這些不法分子多數無固定經營場所,流竄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投資者一旦參與大都血本無歸。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投資交易請擦亮雙眼,提高警惕,謹記選擇“合法機構、合法產品、合法場所、合法人員”,不要因一時貪念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2: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號稱主要從事私募基金代銷和互聯網P2P業務,共有32個經營門店,裝修豪華,員工上千人。A公司宣稱代銷其關聯方公司的私募基金產品,通過手機短信、推介會、傳單等方式公開宣傳向社會募集資金,承諾只需20萬就可以投資,而且有15-20%的年化收益。但資金卻流向了A公司其他關聯企業,并沒有真實的投資項目。目前,A公司非法集資風險爆發。當地公安部門已對其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涉案資金約21億元(其中約13億元未能兌付),涉及投資人7200余人。

【案例解析】近年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打著“私募基金”旗號,從事非法集資活動,通過承諾高額回報、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等手段,騙取投資者資金。本案中A公司采取門店銀行化、員工白領化等具有欺騙性的銷售手段,結合“門店+私募基金”、“廣告+私募基金”、“傳單+私募基金”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公開銷售模式,將非法集資行為包裝上“私募基金”的金融外衣,以高息為誘餌,以借新還舊方式維持資金鏈,自融自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群眾財產安全。對投資者而言,一是要審慎選擇私募基金投資,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二是要細看合同,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標的,核實私募基金的實際投資情況。三是要持續關注,若發現相關機構或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甚至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反映或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3:投資者反映,有中介機構通過電話推銷、短信推廣、網絡宣傳等工具公開推銷某科技公司股票,招攬投資者,宣稱該公司已進入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首批名單”,即將在科創板上市,并承諾上市后會獲得數倍的投資回報以及安全的退出渠道,誘使投資者向其購買該公司原始股。

【案例解析】一些不法分子打著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內定所謂“科創板名單”的幌子,以某公司即將科創板上市為噱頭,在線上線下進行推廣宣傳,售賣所謂“科創板原始股”,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堅持“天上不會掉餡餅”的理性投資理念,拒絕高利誘惑;當難以準確辨別投資信息真偽時,可向經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當地證監局咨詢、核實。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妥善收集保存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4:2015年12月起,洪某某、鄧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某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轄公司、代理銷售公司和個體銷售人員,通過微信等工具招攬投資者,向投資者推薦“新三板”股票,宣稱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將轉板上市,可賺取高額收益,誘使投資者高價向其購買“新三板”股票。經查,洪某某、鄧某某等人銷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從“新三板”掛牌企業原始股東處低價購入的,再通過高價轉售給投資者獲取巨額利潤。截至案發,以洪某某、鄧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共向社會公眾銷售“新三板”股票金額4348.8萬元。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洪某某、鄧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案作出判決,分別判處洪某某、鄧某某等12人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緩刑1年至3年,并處罰金5萬元至50萬元。

【案例解析】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攬客戶,大肆宣傳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將轉板上市,并夸大收益,誘使投資者高價購買,實際上從事的是非法證券活動。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遇有機構或個人宣傳高額收益,或者宣稱能夠提供內幕信息的,請保持理性,不要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案例5:北京某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通過各省、市級代理公司,叫賣OTCBB(美國場外柜臺交易系統)掛牌公司的原始股,且稱即將轉板納斯達克上市。銷售代理表示回報以幾倍、幾十倍計算,即使項目三年內沒有上市,該公司也會退還本金及10%違約金。趙某等人打著上述集團的科研項目即將上市的幌子,以給投資人配發原始股權為誘餌,在歡喜嶺地區、盤錦市興隆臺區、吉林市、東豐縣、東遼縣進行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9個層級,共計51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4萬元。結合趙某其他違法行為,遼寧的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解析】一些公司以即將上市為噱頭,利用“原始股”、“轉板”為幌子虛假宣傳,以傳銷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在異地實施違法行為,使投資者難辨真偽。在此,提醒投資者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當難以準確辨別投資信息真偽時,可向經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當地監管部門咨詢、核實。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妥善收集保存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例6:某電子交易平臺作為清理整頓后保留的交易場所,以現貨為依托,采用標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撮合、T+0、每日無負債結算、杠桿、保證金、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續費為盈利模式。但該平臺總經理謝某、副總經理鄭某某和陳某某等相關涉案人員擅自發展所謂的“做市商”,將該平臺的木糖醇、液堿、甘油、雙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種和業務外包。這些做市商向下繼續發展代理商,他們共同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等方式公開營銷,利用該平臺提供的后臺數據,采用先提供“正確情報”,以小額盈利誘導客戶加大投資,后提供虛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縱價格的方式,致使投資者大幅虧損。做市商與該平臺按照85%與15%的比例瓜分投資者虧損資金,做市商將取得的85%客戶虧損再在其與代理商之間進行瓜分。據統計,謝某、鄭某某、陳某某等人共同獲取非法利益合計人民幣7972.32萬元。2015年11月,三人分別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時被處以相應罰金。

【案例解析】在已發生或判決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現貨交易為幌子,誘導投資者參與非法期貨交易活動,造成投資者財產損失。投資者對此應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商品現貨交易通常采取買賣雙方“一對一”的方式協商確定品種、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合同條款,而不能采取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現貨交易通常要發生實物交割,而不是通過結算買賣差價的方式了結交易。若有人勸誘你參加與上述特點不相符合的“商品現貨交易”,請當心卷入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并可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但實際中,期貨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來利用,設立各種名目的現貨交易平臺或中心,這就涉嫌非法經營罪。其實要辨識非法期貨活動,只需從以下四個角度來考量: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前述規定,開展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否則即為非法機構。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向當地證監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歡以“老師”、“期神”自居,常常發出只要跟著他做,就能賺大錢等只強調收益不關注風險的犀利言辭。投資者需要知曉,包括期貨在內的任何金融產品投資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的基本原則,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產品。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以適當性制度為指引,講究“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投資者”,是不得進行此類虛假宣傳的。投資者遇到這種夸張的宣傳手法,請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識互聯網網址。非法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別非法期貨網站。投資者請勿登錄非法期貨網站,以免誤入陷阱,上當受騙。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投資者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投資者即可果斷拒絕。

 

案例7: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眾擅自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期間,公司收取咨詢費約人民幣9萬元,收取誠信操作金、咨詢費共計人民幣76余萬元。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并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另一起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財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財款34萬元人民幣,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余元,并處以五千元罰金。

【案例解析】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咨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核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咨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咨詢服務費,對于那些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為誘惑的非法投資咨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

 

案例8:某券商營業部前員工A(持證券經紀人執業證書)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B簽訂合作理財協議,約定由其對客戶賬戶內60萬資金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委托期限為12個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內,賬戶如產生超過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過20%則盈利全部為客戶所有;如虧損超過20%,客戶有權終止該協議或讓其免費為其服務直到盈利為止。后因賬戶虧損較嚴重,雙方提前終止協議。從業人員A已向當地證監局書面承認上述違規事實。A某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代客理財行為,違反《證券法》《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及《證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證券從業人員A采取了紀律處分措施。而投資者B某因為盲目相信從業人員A某的承諾,最終自身財產遭到了侵害。

【案例解析】投資者一定要明確區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屬于公司行為,以證券公司為主體與投資者書面簽署相關資產管理合同。而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于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一般是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署相關合同或口頭約定相關內容。目前證券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采取了一系列嚴密防范措施,并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托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努力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經驗。投資者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了解證券市場各類業務規則、產品,分析市場信息、進行獨立判斷,不斷積累投資經驗,才能有效地防范風險、獲取投資收益。

 

案例9:。“XX寶”為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其網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謂“收益權轉讓”服務。具體模式是,“XX寶”的運營商C公司通過其全資控股的D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先行購買相關私募產品;然后,由D公司將其持有的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后,通過“XX寶”轉讓給注冊用戶,注冊用戶還可以通過“XX寶”再向其他注冊用戶轉讓收益權。“XX寶”設定的投資金額起點分別為1000元(固定收益類)和1萬元(權益類)。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資者簽署的《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私募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在轉讓后均由受讓方即投資者承擔。后某證監局認定C公司違反《私募辦法》規定,構成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違規轉讓私募基金等私募產品份額、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上限等違法行為,并對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管理人員依法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許多投資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該案也引發了多起投資者投訴。

【案例解析】通過上述案例,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資具有高風險的特點,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求較高。《私募辦法》也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除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外,同時單位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萬元。投資者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判斷自己是否能夠投資私募基金產品,在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前提下,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二、要摸清底細。只有在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私募產品前,先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了解該機構是否已經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切忌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同時,還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業績情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范情況等。三、要細看合同?;鸷贤且幎ㄍ顿Y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文書。建議投資者在查看合同時,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頁漏頁等異常情況,要仔細閱讀條款,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對一式多份的合同,還應檢查每份合同內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還要特別警惕類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這樣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違規資金募集。投資者在通過互聯網平臺購買金融產品時,應仔細閱讀相關產品介紹,了解買的是誰的產品、到底與誰簽約、資金劃到何處及具體投向等。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咨詢基金業協會或監管部門。四、要持續關注。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應當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運行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投資者若發現管理人失聯,基金財產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風險等情況,要及時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冊地證監局或基金業協會反映;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五、要定期學習私募知識。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投資者在參與私募基金等風險較高的投資業務時,也要定期學習相關知識,比如瀏覽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網站、閱讀報刊雜志等。認真辨別相關業務或產品,切勿被所謂的創新產品、超高收益蒙騙,切記“你看中的是別人的收益,別人惦記的卻是你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