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財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財款34萬元人民幣,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余元,并處以五千元罰金。
【案例解析】
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咨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核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咨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咨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咨詢服務費,對于那些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咨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為誘惑的非法投資咨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