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滬深交易所)現就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員應當建立可轉債適當性管理制度,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資者全面介紹可轉債特征和制度規則,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轉債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結合自身風險認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相關業務。
二、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 1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開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權限,且未銷戶的個人投資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普通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
四、參與向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為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本公司可轉債申購、交易、轉讓的,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會員應當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盡快完成相關技術改造。在技術改造完成前,會員應當通過合理方式辦理可轉債權限開通,確保投資者權利不受影響。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實施。滬深交易所其他業務規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